| 第一條 | 本規程依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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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條 | 本市各公有零售市場(以下簡稱市場),依法辦理市場管理事項,並受本府經濟發展處指揮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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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條 | 市場置管理員一人,未置管理員者,由本府派員兼任,承市長之命,綜理場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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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條 |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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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五條 | 市場人事管理事項,由本府派員兼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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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六條 | 市場歲計、會計事項,由本府派員兼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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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七條 | 管理員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本府派員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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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八條 | 市場分層負責明細表,由市場擬訂,報請本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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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九條 | 本規程自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五日施行。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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