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
本規程依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
第二條 |
本市各公有零售市場(以下簡稱市場),依法辦理市場管理事項,並受本府經濟發展處指揮監督。
|
第三條 |
市場置管理員一人,未置管理員者,由本府派員兼任,承市長之命,綜理場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
第四條 |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第五條 |
市場人事管理事項,由本府派員兼辦之。
|
第六條 |
市場歲計、會計事項,由本府派員兼辦之。
|
第七條 |
管理員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本府派員代理。
|
第八條 |
市場分層負責明細表,由市場擬訂,報請本府核定。
|
第九條 |
本規程自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五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