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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各公有零售市場組織規程(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3 月 23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7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市法規/組織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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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規程依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市各公有零售市場(以下簡稱市場),依法辦理市場管理事項,並受本府經濟發展處指揮監督。
第三條
市場置管理員一人,未置管理員者,由本府派員兼任,承市長之命,綜理場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第四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五條
市場人事管理事項,由本府派員兼辦之。
第六條
市場歲計、會計事項,由本府派員兼辦之。
第七條
管理員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本府派員代理。
第八條
市場分層負責明細表,由市場擬訂,報請本府核定。
第九條
本規程自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五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