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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市立中小學教師成績考核注意事項(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10 月 13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市法規/人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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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各中小學教師成績考核,除依照公立高級中
    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 (以下簡稱考核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
    外,依本注意事項辦理。
二、教師之成績考核等第依考核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分
    為四條一款、四條二款、四條三款三個等第。
三、本市各中小學辦理教師成績考核應召開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以下簡
    稱考核委員會)確實依考核辦法規定覈實辦理,不得寬濫。對考核辦
    法中有關事實之認定,有紀錄者應依紀錄加以考核,無明確之行政紀
    錄者,由考核委員會覈實考核。
四、考核委員會審核重點,應針對考核辦法中所列舉各款考評條件中較抽
    象部分,例如教法是否優良,訓輔是否得法、服務是否熱忱、品德是
    否良好等方面提出評估審議。經考核委員會審議有敬業精神欠缺、不
    批改作業或經常不參加升旗或其他規定應參加之活動,或誣控濫告或
    生活品德不良等情形者,不得考列四條一款。
五、教師取得較高學歷,自當年八月一日改敘之薪級,不得作為上學年度
    成績考核之基薪。
六、代理(課)及實習教師因非學校編制內專任合格教師,不得參加成績
    考核。
七、中小學教師參加與其本身教學有關之各種進修或訓練,經核准公假或
    帶職帶薪者,得列冊參加成績考核。
八、考核辦法所稱「滿一學年」應以月為準,凡八月份到校至翌年七月份
    仍在職者,均視為「滿一學年」,得參加成績考核,公立中小學教師
    於九月初(開學前)到職,經核定八月份起薪,至次年七月仍在職者
    ,視為任職屆滿一學年,准予辦理成績考核。另予成績考核年資之計
    算亦同。
九、因案停聘准予復聘人員,如停聘期間在考核年度內,其任職已達六個
    月以上者,不論是否任職至考核年度終了,應准參加另予成績考核,
    其列冊事由並應於備考欄內註明。倘在考核年度內,停聘期間逾六個
    月者,則該年度不再辦理成績考核。
十、因服兵役留職停薪者,依下列規定辦理成績考核:
(一)留職停薪現仍服兵役中人員如合於參加成績考核之規定者,應併同
      在職人員列冊辦理,並以服役情形作為成績考核之參考,但不發給
      考核獎金。
(二)因服兵役留職停薪期滿退伍後,在規定期間內返回原校復職者,得
      併計在營年資辦理成績考核,並得依規定晉本薪或年功薪及發給獎
      金。
(三)前兩款人員之服役情形由各校自行查核認定,但服兵役之年資已辦
      理成績考核者,不再另提敘薪級。
十一、考核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目規定「或因重病住院致病假連
      續超過二十八日而未達延長病假」係指「因重病住院(含住院後遵
      醫囑返家療養並持有醫院證明者)致病假連續超過二十八日但未達
      延長病假者」而言。
    未符前項因重病住院之條件,而事病假超過二十八日(需扣除家庭
      照顧假及生理假之日數)者或因病已達延長病假者均應考列四條三
      款。
十二、公立學校教師請公傷假一學年,並合於教師請假規則及其他相關規
      定者,仍得參加成績考核,但全年度均未到校上課,應列四條三款
      。請公傷假未滿一學年者,得依實際工作期間長短及服務成績評定
      等次。
十三、考核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一目之規定對教學成績平常勉能符
      合要求者,留支原薪,至對訓導輔導成績平常者,亦應包括在內。
十四、考核辦法規定考列四條一款者,須同一學年度內無遲到、早退、曠
      課、曠職紀錄,因係登記事實,自不能以獎勵抵銷。
    有曠課、曠職紀錄,而曠課未超過二節或曠職累計未超過二小時者
      ,得考列四條二款。
十五、教師成績考核考列四條一款或四條二款者,其請事、病假期間,並
      依照規定補課或請人代課為所需條件之一,教師請病假連續三日以
      上者,依本市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請假調課補課代課規定由
      學校遴聘合格人員代理 (代課 ),並由校方核支代課鐘點費,與前
      開規定條件並不相違,如全學年事、病假併計日數符合規定並符合
      考核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各目條件者,仍得考列四條
      一款或二款。
十六、教師成績考核結果「給與獎金」者,按次學年第一個月之本薪(年
      功薪)及其他法定加給之標準核發,但職務加給以考核年度最後一
      個月所支者為準,為期獎不逾時,該項獎金各校可視核實辦理情況
      先行墊發。
十七、軍訓教官到職滿一學年,其前後職均為軍訓教官(包括私校)年資
      未曾間斷者,准予併資辦理成績考核。中等學校由政府介派有案之
      護理教師於同一學年度內自私立學校介派至公立學校任教,得比照
      辦理。
十八、為免日後產生爭議,各校辦理成績考核,應確實依據有關規定辦理
      ,並將各項資料整理裝訂,妥善保存。為慎重計,對考列四條三款
      者,均應於考核清冊說明欄內詳敘具體事實,以便本府審核。教師
      成績經核定後,各校應於成績考核通知書內註明「受考人如對考核
      結果不服,請於收受成績考核通知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本市教
      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
十九、教師成績考核表「資料查填人」欄,由學校承辦人事業務人員或兼
      辦人事人員查填並簽章,「單位主管」欄由被考人所屬單位主管簽
      章。專任教師之單位主管為教務(導)主任。但教師兼導師者,其
      單位主管欄由教務主任及訓導主任共同簽章,教師成績考核表,由
      學校自存備查,毋庸送本府,但本府得隨時調閱。
二十、各校辦理教師成績考核,應切實依照考核辦法第八、九、十條規定
      程序,成立成績考核委員會覈實審議辦理。
二十一、成績考核清冊之造報:
    (一)成績考核清冊請依格式及範例填造,有關代號務必依代號表所
          列確實填寫,尤其「身分證號碼」切勿錯誤。
    (二)為簡化作業,教師成績考核清冊「教師登記」欄得簡寫為「合
          格」、「試用」、「檢定合格」、「未登記」等;「最高學歷
          」欄填寫教育部承認並採計敘薪之最高學歷,如「博士」、「
          碩士」、「學士」、「三專畢業」、「二專畢業」、「師專畢
          業」、「高中畢業」....等,至參加研究所進修四十學分
          結業人員,因得採計提高其最高本薪至五百元,得逕行填寫為
          「研究所進修四十學分結業」。
    (三)考核清冊請繕造裝訂成冊(裝訂時,年終成績考核清冊在上,
          次為另予成績考核清冊,並加封底面)。清冊首頁右上角「日
          期」處加蓋校長職章(小官章),騎縫處均應加蓋騎縫章,封
          面免蓋學校印信。
    (四)考核清冊應按考核結果依四條一款、四條二款、四條三款順序
          排列,考列各條款人數應分別在清冊之後列小計,清冊末尾另
          加註參加年終成績考核或另予成績考核總人數。考核相同條款
          ,應依最高本薪高低順序排列,最高本薪相同者有二人以上時
          ,再依「現支薪額」合計欄薪額高低順序排列。
    (五)考核學年度中「調入之他校現職教師」應於備考欄註明調入日
          期,及原任職學校,並檢附敘薪通知書、前一年成績考核通知
          書及最高學歷證明影本;「初任新進教師」應於備考欄註明到
          校日期,並檢附敘薪通知書;「留職停薪服兵役期滿復職併資
          考核或補辦考核人員」,應註明入、退伍日期,並檢附退伍令
          、入伍留職停薪核准函、退伍復職函件及敘薪等證明文件影本
          ;「留職停薪現仍依法服役人員」,應註明入伍日期,並檢附
          入伍留職停薪核准函影本。另各校教師凡於考核學年度內辦理
          提敘或復審者,均應註明提敘、復審原因及日期,並檢附提敘
          證明文件或復審清冊影本。
    (六)所附證明文件影本,應依清冊順序裝訂成冊,並加蓋「與正本
          相符」及人事主管職名章。
二十二、本市各中小學教師之成績考核,自九十四學年度起由本府核定,
        各校應於學年度結束後二個月內檢附成績考核清冊正本三份,成
        績考核統計表及請假獎懲一覽表各三份,報本府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