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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警察局勤務實施細則(原繼續適用)
公發布日: 民國 72 年 07 月 20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0 年 04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法規字第1000062132號公告 令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警察類/自治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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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細則依據警察勤務條例第二十八條,並參酌本市地區特性訂定之。
第 2 條
勤務基本原則如左:
一  攻守並重:重視預防犯罪措施,掌握犯罪根源,採取制先行動,主動
    打擊消滅犯罪。
二  日夜實施:重點時段加強勤務措施外,每日二十四小時持續輪流實施
    ,消除勤務空隙。
三  點面兼顧:加強重點地區勤務部署外,並作點、線、面勤務規劃,普
    及全面,消滅治安死角。
四  彈性機動:勤務彈性運作,警力有效靈活運用,保持機動立即反應。
第 3 條
勤務規劃執行採地區責任制,以行政警察為中心,保安、交通、刑事、消
防、外事警察配合之。
第 4 條
勤務機構區分如左:
一  勤務基本單位:警察勤務區 (以下簡稱警勤區) 為警察勤務基本單位
    ,由佐警一人負責。
二  勤務執行機構:警察分駐 (派出) 所為勤務執行機構,負責警勤區之
    規劃、勤務執行及督導。
三  勤務規劃監督機構:
 (一) 警察分局為勤務規劃監督及重點性勤務執行機構,負責規劃、指揮
      、管制、督導及考核轄區各勤務執行機構之勤務實施,並執行重點
      性勤務。
 (二) 本局為勤務規劃監督機構,負責轄區警察勤務之規劃、指揮、管制
      、督導及考核,並對重點性勤務,得逕為執行。
第 5 條
警勤區依左列規定劃分:
一  依自治區域,以一村里劃設一警勤區;村里過小者,得以二以上村里
    劃設一警勤區,村里過大者,得以一村里劃設二以上警勤區。
二  依人口疏密,以二千人口或五百戶以下劃設一警勤區為原則。
前項警勤區之劃分應參酌治安狀況、地區特性、警力多寡、工作繁簡、面
積廣狹、交通、電信設施及未來發展趨勢等情形,隨時適當調整報核。
第 6 條
本局刑事、消防、外事警察,得配合警勤區劃分其責任區,依左列規定劃
分:
一  刑警隊員應視警力多寡、地區特性、治安狀況、工作繁簡實施情形,
    以三至七個警勤區劃分一個刑事責任區為原則。
二  消防隊員應參酌消防列管對象多寡配合行政區域村里劃分消防責任區
    。
三  外事警員應參酌外僑多寡地區特性實際情形,配合勤務執行機構或外
    僑國籍劃分外事責任區。
第 7 條
本局於必要時得設警衛派出所或警察駐在所,在特定地區執行警衛或守護
任務。
第 8 條
警察勤務項目:
一  勤區查察。
二  巡邏。
三  臨檢。
四  守望。
五  值班。
六  備勤。
各級勤務機構因治安需要,得運用組合警力編組機動隊 (組) 或機動警網
,在指定地區執行巡邏、路檢、臨檢等勤務以達成取締,檢肅、查緝等法
定任務;並得保留預備警力,機動使用。
第 9 條
警察勤務區分為個別勤務與共同勤務二種:
一  勤區查察為個別勤務,由警勤區佐警專責擔任;但地區複雜得申請支
    援查察。
二  巡邏、臨檢、守望、值班及備勤為共同勤務,由服勤人員按勤務分配
    表輪流交替互換實施之。
第 10 條
勤區查察勤務依左列規定實施:
一  勤區查察,由警勤區佐警在轄區內執行之,以戶口查察為主,並推行
    法定警察業務。
二  勤區查察服勤人員著乙種服裝,應佩帶警棍、手提無線電機及應勤簿
    冊、表、袋實施。
三  勤區查察得實施巡、查合一制,掌握轄區有治安顧慮之人、事、時、
    地、物,控制犯罪根源。
四  戶口查察應注意事項:
 (一) 空戶、空口、漏口及匿報異動者。
 (二) 登記事項與事實不符或重複脫漏及錯誤者。
 (三) 冒領、重領、偽造、變造、轉借國民身分證。
 (四) 塗改戶口名簿或國民身分證者。
 (五) 國民身分證破損或模糊不易辨認者。
 (六) 容留流動人口未依法申報登記者。
 (七) 其他戶籍登記事項未依法申報者。
 (八) 散兵遊民應予取締者。
 (九) 匪諜、通緝有案人犯或其他犯罪嫌疑者。
五  推行警察業務:
 (一) 主辦業務十四項:
      1 犯罪偵防。
      2 違警處理。
      3 保安警衛。
      4 交通整理。
      5 戶口管理。
      6 消防救災。
      7 特定營業管理。
      8 市招廣告管理。
      9 違規攤販取締。
     10 民防組訓防護。
     11 社會保防。
     12 外事警察。
     13 經濟警察。
     14 入出境管理。
 (二) 協辦業務八項:
      1 送達召集令狀。
      2 執行保護管束。
      3 查禁出版品。
      4 電影片違反映演查處。
      5 不明信號彈查處。
      6 電訊線路、軍用油管維護。
      7 內河船筏管理。
      8 取締偽造仿冒商標。
第 11 條
巡邏勤務依左列規定實施:
一  巡邏區 (線) 規劃:依照轄區治安交通狀況及地區特性選定重點劃分
    巡邏區 (線) ,視時空因素設置巡邏箱停留點,靈活運用。
二  巡邏方式:
 (一) 巡、查合一方式,由警勤區佐警在其轄區內,同時實施巡邏及勤區
      查察勤務。
 (二) 汽車、機車、徒步方式實施。
 (三) 視實際需要以定線、不定線、順線、逆線、交互、變換運用方式實
      施。
 (四) 運用組合警力編成機動警網,警力單薄治安狀況單純者可編派二名
      警力或運用協勤人員協助實施。
 (五) 執行巡邏勤務時應查簽巡邏箱及實施定時定點報告。
 (六) 勤務運作途中,遇有命令通報應負立即反應相互支援任務。
 (七) 行經「停留點」應實施小區域偵察、警戒、梭巡或輻射式查察。
三  巡邏工作項目:
 (一) 預防犯罪:可疑人、地、事、物之查察及盤詰。
 (二) 查捕人犯:通緝犯、現行犯、準現行犯、逃犯之逮捕與攔截及現行
      違警人之取締帶業。
 (三) 事故處理:交通事故、治安事故、違警事件之處理。
 (四) 秩序維護:交通秩序整理、違規、違警事件舉發、妨害風化 (俗)
      、非法營業及賭博案件之取締。
 (五) 市容整理:道路、公共場所、無照攤販、違規市招廣告及防治公害
      之整理與取締。
 (六) 安全保護:迷途、酒醉者之保護,傷患急難者之救護。
 (七) 為民服務:接受民眾詢問及口頭報案,排解糾紛及推行其他有關一
      般行政與為民服務事項。
 (八) 立即反應:治安、交通、災害事故緊急支援事項。
四  應勤裝備:服勤人員著甲種服裝,但零時起至六時止及郊區車巡均得
    著乙種服裝,其應勤裝備依照「勤務裝備系統配置 (帶) 基準表」之
    規定攜帶。
第 12 條
臨檢勤務依左列規定實施:
一  臨檢計畫:依據治安狀況、治安情報資料,選定臨檢時間、地區、場
    所、路段,決定臨檢時間及派遣部署警力,策訂臨檢計畫表 (行動計
    畫表) 。
二  臨檢場所:公共場所、風化色情或違規營業場所、高樓大廈、公寓車
    輛而居住或使用份子複雜治安堪慮者、藏匿逃犯及不良份子活動之處
    所或地區、人犯或嫌疑人逃亡及活動路線道路及其他基於治安需要而
    指定之處所、地區、道路。
三  臨檢方式:
 (一) 執勤人員服裝整齊,為達成任務需要,經事先報准後,得穿著便衣
      化裝實施,應有現場指揮官 (帶班) 指揮執行。
 (二) 進入室內臨檢場所或處所,應將來意告知屋主或負責管理人員,穿
      著便衣時並應出示服務證件及通知自治人員到場見證,執行取締任
      務時,並會同制服人員處理。
 (三) 臨檢以目視偵察為主,必要時得命管理人員或屋主車輛駕駛人提供
      物品、資料勘驗查核,並實施盤查詢詰措施。
 (四) 臨檢時應製作臨檢紀錄報告表,在場相關人員應在表內簽章備查。
第 13 條
守望勤務依左列規定實施:
一  守望崗哨位置規劃:依據地區特性、治安、交通狀況及特別狀況需要
    ,設置崗哨,選定要點劃分區域,派警一至二人專責執勤。
二  守望任務:
 (一) 警戒:於特定地區、要點、時間實施戒備措施。
 (二) 警衛:對特定人、特定物、特定處所實施安全維護措施。
 (三) 管制:交通指揮或人、車管制措施。
 (四) 服務:受理詢問、報案及解釋疑難,為民服務事宜。
 (五) 其他:執行一般警察勤務。
三  執行要領:
 (一) 服裝整齊應勤裝備佩帶齊全,姿勢端正,精神振作。
 (二) 沈著、鎮定,全神貫注、時時提高警覺、處處嚴密偵察,早期發現
      狀況,採取必要措施。
 (三) 瞭解守望要點周圍特性及工作重點,遵守報告紀律,與勤務指揮中
      心或駐地保持密切聯繫。
 (四) 重要守望要點應部署明暗雙崗勤務。
第 14 條
值班勤務依左列規定實施:
一  值班工作項目:
 (一) 通訊連絡、傳達命令。
 (二) 接受民眾查詢、申請、報案。
 (三) 本單位安全維護。
 (四) 管理本單位武器、彈藥及通訊器材。
 (五) 收發文件及簿冊管理。
 (六) 內務環境衛生維護。
 (七) 其他指定事項。
二  執行方式:
 (一) 服勤人員應端坐值勤台,必要時得站立門外,擔任警戒瞭望任務。
 (二) 重點時間應彈性部署一明一暗雙崗勤務。
三  執行要領:
 (一) 服裝整潔儀態端正、槍彈佩帶齊全,全程戒備。
 (二) 全神貫注警戒、觀察,隨時與備勤或暗崗保持聯繫,相互呼應。
 (三) 態度誠懇和藹,熱心服務。
 (四) 遵守報告紀律,紀錄要求完整具體明確。
 (五) 發現治安狀況,立即報告、處理、紀錄。
 (六) 勤務交接應將有關簿冊、口令、械彈、文書、鎖匙、通信設備及未
      了公務案件逐一點交簽章。
第 15 條
備勤勤務應依左列規定實施:
一  備勤工作項目:
 (一) 替補因故缺勤之勤務。
 (二) 臨時事故處理。
 (三) 解送人犯。
 (四) 駐地安全維護。
 (五) 傳達重要公文。
 (六) 兼代暗崗勤務。
 (八) 其他上級交辦事項。
二  執行要領:
 (一) 全程整裝待命,聽候派遣,不得擅離駐地。
 (二) 臨時派遣應立即反應,達成任務後,應即時返回駐地待命。
 (三) 協助值班暗崗,隨時與值班人員保持聯繫,相互呼應。
 (四) 處理臨時事故應隨時紀錄,報告備查。
 (五) 應勤裝備視任務需要佩帶。
第 16 條
交通警察以集中本局運用為原則,必要時得劃歸分局分區運用,其勤務規
定如左:
一  交通整理:採機動車輛巡邏、徒步或重點配置方式實施。
 (一) 交通指揮補助勤務:於交通號誌、十字路口處所執行人車分道,取
      締違規行駛之人車,或於交通狀況複雜時站立路中央指揮。
 (二) 一般交通整理勤務:疏導整理行進中之車輛與行人秩序,排除道路
      障礙,整理停車秩序,主動警告、制止輕微違規人車,從嚴取締影
      響交通安全秩序之行為,注意交通外貌與流量變化,以供改善交通
      措施之參考。
 (三) 特定時地交通整理勤務:遊行集會時交通維護,火警、災害場所或
      空襲地區交通疏導及管制。
二  交通稽查:利用巡邏、守望勤務,於交通複雜,最易違規違警、交通
    事故發生最多路段或地區,執行稽查、取締、舉發任務。
三  交通事故處理:指定專人成立事故處理小組,依交通警察工作手冊之
    規定,機動性處理交通事故,並詳細製作圖表,詳為紀錄備查。
四  備勤:控制必要警力擔任臨時事故處理及支援勤務。
第 17 條
刑事警察,本局設刑事警察隊、分局設刑事組,其勤務規定如左:
一  刑案偵查:執行程序為現場勘驗、調查、案情研判、偵查計畫、偵查
    實施、結案移送。
二  地區探巡:執行方式為佈建查訪、巡邏臨檢、埋伏守候及突擊掃蕩。
三  留守備勤:
 (一) 在駐地留守值班,負責接聽電話、傳達命令、聯絡情報,受檢報案
      ,並查處簽辦刑案及違警違規事件。
 (二) 備勤待命派遣,立即反應查處刑案、現場勘查、蒐證、支援追捕人
      犯及其他交辦事項。
第 18 條
保安警察採集中制為原則,本局設保安警察隊,分局設警備隊 (或勤務組
) ,其任務及勤務規定如左:
一  保安警備任務:
 (一) 防範疏處及鎮壓群眾或突發事件。
 (二) 本機關及重要政府機關、交通、電訊、金融、電力、水力、生產等
      類,重要機構安全維護。
 (三) 散兵、遊民、乞丐之取締收容、精神病患之查處及請願份子疏處監
      管。
 (四) 重要慶典節日之治安維護措施。
 (五) 自衛槍枝管理、非法槍砲彈藥檢肅查處。
 (六) 義勇警察組訓,有效運用民力。
 (七) 協助動員措施。
二  保安警察勤務:
 (一) 警衛 (值班) 勤務:擔任本局或分局及指定處所之必要警衛,重要
      集會場所或救災、救護地區之警戒。
 (二) 巡邏勤務:規劃巡邏區 (線) 以機動車輛巡邏為原則,並酌情彌補
      勤務空隙及支援措施。
 (三) 備勤勤務:視狀況部署必要警力,在駐地整裝待命,聽候派遣機動
      運用。
第 19 條
外事警察,在本局設外事課,警力集中使用為原則,得配合外事責任區配
置分局執行勤 (業) 務,其勤 (業) 務如左:
一  外國人入境之管理與查驗。
二  外國人出境之管理。
三  外國人居留之管理。
四  外國人從事各種職業之限制與管理。
五  對外國人之偵防。
六  外國人之保護。
七  涉外案件之查處。
八  外國人之戶口查處。
第 20 條
消防警察於本局設消防警察隊,並配合分局或分駐 (派出) 所轄區或重點
地區設消防警察分 (小) 隊,其勤務規定如左:
一  值班勤務:於值勤台瞭望接受報案、通訊連絡、傳達命令、解答詢問
    及安全維護。
二  公共安全檢查:
 (一) 會同分局實施消防安全檢查。
 (二) 實施防火宣傳。
三  水源調查:檢查轄區消防水源及消防栓。
四  警備勤務:
 (一) 整裝在隊部待命,隨時候命緊急出勤救災。
 (二) 聽候派遣救護。
 (三) 緊急支援措施。
 (四) 保養車輛或器材及試車、試水、試梯。
 (五) 參加訓練與作業處理。
五  車巡:擔任防火宣導,查察取締、執行臨時交辦事項,並作為救災之
    彈性反應。
第 21 條
民防勤務以民間防空防護災害搶救為主,並視狀況協地方自衛及軍事輔助
勤務項目為民防組訓、防情管制及空襲防護。
第 22 條
每日勤務時間為二十四小時,起迄時間自零時起至二十四時止,零時至六
時為深夜勤,六時起至十八時為日勤,十八時起至二十四時為夜勤,勤務
交接時間為每日上午八時正。
第 23 條
服勤人員每日以八小時為原則,但外宿日得服勤六小時,每週以四十四小
時為度;必要時,得視實際情形酌量延長之。
第 24 條
服勤人員每週輪休日全日一次,外宿二次,輪休自當日上午八時起至翌日
上午七時止,外宿自當日十八時起至翌日上午七時止,外宿得與輪休連接
同時實施,遇有臨時事故得停止之,並得視治安狀況需要,在勤務機構待
命服勤。
前項停止輪休、外宿時間,得酌予補休。
第 25 條
服勤時間之分配,以勤四息八為原則,或採其他適合實際需要之方式分配
之。
聯合服勤時間各種勤務方式互換,應視警力及工作量之差異,每次二至四
小時情形,每日二至四小時。遇有特得情形,得縮短或延長之。但勤區查
察時間,得視警勤區補雜及勘酌勞逸情形,每日二至四小時。服勤人員每
日應有連續八小時之睡眠時間,深夜勤務以不超四小時為度,但有特殊任
務,得變更之。
第 26 條
本局、各分局對所屬勤務機構服務人員編組,服勤方式,服勤時間應妥予
規劃,訂定勤執基準表,並注意左列事項:
一  勤務時間必須循環銜接,不留空隙。
二  勤務方式視治安交通狀況需要互換輪流實際。
三  警力派遣視任務需要部署,力求勞逸平均,動靜工作務使均勻,藉以
    調節精神體力。
四  控制適當機動警力,以備因故缺勤替班及臨時事故或突發事件查處。
前項勤務規劃,採行三班輪替或其他適合需要之分班服勤,如勤務執行機
構警力三至五人者,得採半日更替制。警力二人者得採全日更替制,夜間
二十二時起值班,均改為值宿。
第 27 條
各所 (隊、組) 按照現有員警與實際需要,在不浪費警力,兼顧勞逸平均
原則下,依照署頒要函一號附件七勤務分配表,自行擬定勤務基準表三種
,陳報各該分局審查後各繕正三份,轉陳本局核定後實施。
第 28 條
各所 (隊、組) 應依所核定勤務基準表,就治安交通狀況及實際執勤警力
,按日排定勤務分配表執行之,並於每日十六時前將次日勤務分配表陳送
分局,遇有臨時事故,或為機動調配勤務必須變更勤務時,應將變更原因
及變更情形,註記於勤務變更紀錄表內,並以電話報告分局備,勤務編配
原則如左:
一  主管親自編配:勤務編配為主管主要職,不得假手他人。
二  把握勤務重點:衡量轄區全般治安交通狀況,決定勤務之先後,輕重
    、緩急及時地。
三  有效運用民力:警力有限,民力無窮,應有效運用民力,以補警力之
    不足。
四  平衡工作負荷:視警力多寡及任務需要,勞逸平均調配,必要時提出
    警力需求,申請上級支援。
第 29 條
本局基於事實需要,得將個別勤務與共同勤務分別實施,以分局或分駐 (
派出) 所為單位,指派佐警專責執行勤區查察,必要時,得將警勤區擴大
之,並另行指派員警輪服共同勤務。
第 30 條
本局各直屬隊、分局警備隊、刑事組,應依其任務性質,執行各該專屬及
重點勤務,構成轄區點、線、面整體勤務之實施。
第 31 條
勤務機構因臨時執行特別勤務,必須變更平時勤務編配者,服勤人員應依
其直屬上級命令服行之。
第 32 條
本局、消防警察隊及各分局均設勤務指揮中心,負責執行左列事項:
一  舉行晨報 (晚報) 、段報、季報、半年報、年報等定期會報,但晨報
     (晚報) 於星期、假日得視需要舉行之。
二  勤務規劃之建議、審核與裁示。
三  統一指揮調度。
四  勤務運作管制。
五  再理「一一○」「一一九」電話及其他方式報案。
六  治安、交通、災害狀況之處置紀錄。
七  協調友軍,專業警察單位及其他縣市警察單位相互支援措施。
八  有效運用現有有線、無線電話、傳真機SCA廣播、電腦未機等設施
    ,實施通報、報告及傳達命令。
九  其他交辦事項。
第 33 條
本局所屬勤務機構執行警察勤務之裝備機具,按任務性質需要配備。
前項裝備機具配備標準,由內政部警政署統一規定。
第 34 條
勤前執行前,應舉行勤前教育,其種類區分如左:
一  基層勤前教育:本局各直屬隊所屬各分 (小) 隊 (組) 及分駐 (派出
    ) 所為實施單位,由各該單位主管主持。
    前項勤前教育單位實有人數七人以上者逐日實施,四人以上者隔日實
    施,實施時間為當日十三時三十分至十四時。
二  聯合勤務教育:本局各直屬隊隊本部及各分局為實施單位,每二週舉
    行一次,由分局長、隊長主持。
三  專案勤前教育:於執行專案或臨時特定勤務前實施,由執行單位主持
    ;前一日深夜舉行專案勤前教育,次日基層勤前教育得免予實施。
第 35 條
勤前教育施教內容規定如左:
一  檢查儀容、服裝、服勤裝備及機具。
二  宣達重要政令。
三  治安狀況分析研判。
四  檢討勤影規劃執行及服務態度之得失。
五  重點工作提示與任務交付。
第 36 條
勤前教育方式規定如左:
一  集中舉行為原則,施教時間以不超過三十分鐘為度,並註記於勤務分
    配表上。
二  勤前教育主持賽應妥為準備,將施教內容扼要訴記勤前教育紀錄簿內
     (格式如附件一) 。
三  參加員警對於勤前教育重點事項,應摘記於勤務手冊內 (格式如附件
    二) ,施教單位主管及督察長得輪流列,駐區督察員應列度聯合勤前
    教育。
第 37 條
本局局長、副局長、督察長得輪流列,駐區督察員應聯合勤前教育。
第 38 條
本局為激勵服勤人員工作士氣,指導工作方法及考核勤務績效,應全面帢
施勤務督及獎懲,其督導方式如左:
一  各級主官 (管) 應瞭解與掌握全般勤 (業) 務狀況,指導勤務規劃,
    強化勤務執行,實施勤務督導。
二  各級勤務督察查勤人員逐級,分區機動督導勤務執行。
三  各級業務單位應經常派員就主管勤 (業) 務實施督導。
第 39 條
黎明、黃昏、暴風、雨、雪,重要節日及特殊地區,應加強重點勤務督導

第 40 條
警察勤務運作注意事項、圖、表、冊暨勤務裝備配置,依署頒「警察勤務
規範」相關規定實施。
第 41 條
本細則陳報臺灣省政府警務處核准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