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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列管工程作業計畫進度及施工預定進度表釐訂原則(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市法規/計畫處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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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發揮管考功能,規範各列管工程作業
    計畫進度之釐訂及施工預定進度表,特訂定本原則。
二、本原則適用範圍為本府各單位暨所屬機關、學校列管工程。
三、本府各項施政計畫工程如係由上級機關列管者應依其列管機關規定釐
    訂工程作業計畫進度。
四、本府各列管工程作業計畫進度之釐訂,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完成規劃設計:進度為二0%,累計二0%。 
    工程用地取得:進度為二0%,累計四0%。
    申請取得建造執照:進度為五%,累計四五%。
    工程發包與簽約:進度為五%,累計五0%。
    工程開工:進度為五%,累計五五%。
    工程完工:進度為四0%,累計九五%。
    工程初驗:進度為二%,累計九七%。
    完成驗收結算:進度為三%,累計一00%。
五、屬特殊性工程不適用前項進度釐訂方式者,由工程主辦單位簽奉一層
    核定後另行訂定之。
六、本原則所稱工程者含道路、橋樑、水利、市場、學校、國宅、公園、
    停車場、市地重劃及各類營繕工程之興建。
七、本原則所稱規劃設計含現場測繪、草圖規劃、細部設計;稱用地取得
    者含土地徵收、公有土地撥用、地上物拆遷;稱驗收結算者應完成驗
    收記錄及經費結算,如係建築工程則需取得使用執照。
八、各執行單位應於預算完成法定程序後二個月內主動依本原則釐訂工程
    執行進度作業計畫,送本府計畫處依管考作業程序辦理列管。
九、業務單位(含受委託單位)工程發包後訂定合約時應依據原列管之工
    程作業計畫進度訂定施工預定進度表送計畫處列管。工程作業進度表
    之變更應敘明原因依臺中市政府加強列管計畫管制考核要點辦理。
十、第九點施工預定進度表與第四點作業計畫進度表應吻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