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本基準表依臺中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四十四條及臺中市公用事 業使用道路設置附著物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訂定。
|
|
二 使用本市道路設置各項附著物,收費標準如下: ┌─┬───────────┬────┬──┬────────┐ │項│附 著 物│使用係數│單位│使用費 (元/年) │ │次│ │ │ │ │ ├─┼───────────┼────┼──┼────────┤ │1│豎桿 │0.05│支 │p×使用係數×0│ │ │ │ │ │.2平方公尺 │ ├─┼───────────┼────┼──┼────────┤ │2│人 (手) 孔、閥箱等投影│0.05│個 │p×使用係數×1│ │ │面積在一平方公尺以下者│ │ │.0平方公尺 │ ├─┼───────────┼────┼──┼────────┤ │3│人 (手) 孔、閥箱等投影│0.05│個 │p×使用係數× (│ │ │面積超過一平方公尺者 │ │ │投影面積/個) │ ├─┼───────────┼────┼──┼────────┤ │4│變電箱、開關箱、交接箱│0.2 │座 │p×使用係數×1│ │ │、基座箱、郵筒、電話亭│ │ │.0平方公尺 │ │ │等投影面積在一平方公尺│ │ │ │ │ │以下者 │ │ │ │ ├─┼───────────┼────┼──┼────────┤ │5│變電箱、開關箱、交接箱│0.2 │座 │p×使用係數× (│ │ │、基座箱、郵筒、電話亭│ │ │投影面積/座) │ │ │等投影面積超過一平方公│ │ │ │ │ │尺者 │ │ │ │ ├─┼───────────┼────┼──┼────────┤ │6│售票亭、候車亭、送電塔│0.2 │座 │p×使用係數× (│ │ │及其他附著物者 │ │ │投影面積/座) │ ├─┼─┬─────────┼────┼──┼──┬─────┤ │7│電│管徑3公分以下 │ │公尺│12│依現行纜線│ │ │纜├─────────┼────┤/條├──┤暫掛雨水下│ │ │線│管徑超過3公分且在│ │ │24│水道收費 (│ │ │ │6公分以下 │ │ │ │一般管徑均│ │ │ ├─────────┼────┤ ├──┤在3公分以│ │ │ │管徑超過6公分且在│ │ │36│下) 按纜線│ │ │ │9公分以下 │ │ │ │暫掛條數、│ │ │ │ │ │ │ │租用公尺數│ │ │ │ │ │ │ │、每公尺每│ │ │ │ │ │ │ │月1元為基│ │ │ │ │ │ │ │準。 │ ├─┼─┼─────────┼────┼──┼──┴─────┤ │8│管│投影寬度10公分以│0.05│平方│p×使用係數×0│ │ │路│下 │ │公尺│.1平方公尺 │ │ │︵├─────────┤ │ ├────────┤ │ │道│投影寬度超過10公│ │ │p×使用係數×0│ │ │︶│分且在20公分以下│ │ │.2平方公尺 │ │ │、├─────────┤ │ ├────────┤ │ │洞│投影寬度超過20公│ │ │p×使用係數×0│ │ │道│分且在40公分以下│ │ │.4平方公尺 │ │ │及├─────────┤ │ ├────────┤ │ │其│投影寬度超過40公│ │ │p×使用係數×1│ │ │他│分且在100公分以│ │ │.0平方公尺 │ │ │經│下 │ │ │ │ │ │核├─────────┤ │ ├────────┤ │ │准│投影寬度超過100│ │ │p×使用係數×投│ │ │設│公分 │ │ │影面積 │ │ │置│ │ │ │ │ │ │之│ │ │ │ │ │ │地│ │ │ │ │ │ │下│ │ │ │ │ │ │附│ │ │ │ │ │ │著│ │ │ │ │ │ │物│ │ │ │ │ ├─┼─┴─────────┼────┼──┼────────┤ │9│其他經核准設置之地上附│0.2 │個 │p×使用係數× (│ │ │著物 │ │ │投影面積/個) │ ├─┴───────────┴────┴──┴────────┤ │備註: │ │一 計價金額 (p) :係以當年期平均公告地價為基準。 │ │二 名詞定義: │ │ (一) 使用係數:指道路設施物影響交通流暢或道路空間有效利用之│ │ 程度。 │ │ (二) 地上附著物:指設置於道路路面以上之附著物。 │ │ (三) 地下附著物:指設置於道路路面下之附著物。 │ │ (四) 附掛附著物:指附掛於道路橋涵、隧道等之附著物。 │ │三 使用費依附著物個數或投影面積或長度,設置方式及使用時間,│ │ 按年計收之;使用道路未滿一年者,得按使用月數比例計收;未│ │ 滿一月者,以一個月計收。附著物屬架空佈設或設置於纜線管路│ │ 之電纜線,依本基準表第7項計收使用費。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