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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督導考核所屬機關執行行政院頒「維 護公共安全方案」各計畫,協調整體執行作為,設置「臺中市政府維 護公共安全方案督導會報」(以下簡稱本會報)以增進執行績效,加 強維護民眾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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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據:臺灣省政府八十三年八月二十日府研三字第六六八0一號函暨 本府八十三年九月一日第三七0次主管會報指示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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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報任務如下: (一)審議、協調本府所屬各機關所提「維護公共安全方案」各子方案具 體執行計畫。 (二)協調、研議、推動市長交議事項及各子方案執行計畫之實施要領、 聯繫配合、教育宣導等工作。 (三)督導、評估、考核市長交議事項及各列管計畫實施進度與執行績效 。 (四)核議市長交議事項及各列管計畫調整或撤銷之申請事宜。 (五)核議有關列管計畫執行人員績效優劣之獎懲事宜。 (六)其它有關促進本市列管計畫工作項目執行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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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報置召集人一人,由市長兼任,副召集人三人,由副市長、秘書 長、消保官兼任,執行秘書一人,由市長指定本府秘書一人兼任,委 員若干人,任期二年,由市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民政處長 (二)財政處長 (三)教育處長 (四)建設處長 (五)經濟發展處長 (六)交通處長 (七)都發處長 (八)社會處長 (九)勞工處長 (十)法制處長 (十一)行政處長 (十二)新聞處長 (十三)計晝處長 (十四)警察局長 (十五)衛生局長 (十六)環保局長 (十七)消防局長 (十八)都發處使用管理科長 (十九)經濟發展處商業科長 (二十)社會人士五名 (二十一)學者專家四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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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會報每兩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綜合業務由計 畫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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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會報召開時,得視需要邀請學者專家、民間業者及有關人員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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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會報所需作業經費,由本府各項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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