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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維護公共安全方案督導會報設置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6 月 13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市法規/計畫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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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督導考核所屬機關執行行政院頒「維
    護公共安全方案」各計畫,協調整體執行作為,設置「臺中市政府維
    護公共安全方案督導會報」(以下簡稱本會報)以增進執行績效,加
    強維護民眾公共安全。
二、依據:臺灣省政府八十三年八月二十日府研三字第六六八0一號函暨
    本府八十三年九月一日第三七0次主管會報指示事項。
三、本會報任務如下:
(一)審議、協調本府所屬各機關所提「維護公共安全方案」各子方案具
      體執行計畫。
(二)協調、研議、推動市長交議事項及各子方案執行計畫之實施要領、
      聯繫配合、教育宣導等工作。
(三)督導、評估、考核市長交議事項及各列管計畫實施進度與執行績效
      。
(四)核議市長交議事項及各列管計畫調整或撤銷之申請事宜。
(五)核議有關列管計畫執行人員績效優劣之獎懲事宜。
(六)其它有關促進本市列管計畫工作項目執行事項。
四、本會報置召集人一人,由市長兼任,副召集人三人,由副市長、秘書
    長、消保官兼任,執行秘書一人,由市長指定本府秘書一人兼任,委
    員若干人,任期二年,由市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民政處長
(二)財政處長
(三)教育處長             
(四)建設處長
(五)經濟發展處長             
(六)交通處長
(七)都發處長             
(八)社會處長
(九)勞工處長             
(十)法制處長
(十一)行政處長           
(十二)新聞處長
(十三)計晝處長
(十四)警察局長
(十五)衛生局長        
(十六)環保局長
(十七)消防局長 
(十八)都發處使用管理科長
(十九)經濟發展處商業科長
(二十)社會人士五名    
(二十一)學者專家四名
五、本會報每兩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綜合業務由計
    畫處辦理。
六、本會報召開時,得視需要邀請學者專家、民間業者及有關人員列席。
七、本會報所需作業經費,由本府各項相關經費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