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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統一造字管理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8 月 31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市法規/計畫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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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建立自造字統一管理制度,維護電腦
    作業新增中文字之造字與編碼事宜,以達成資料處理交換之統一性與
    共通性,及機關內使用「同字同碼」原則,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本府各單位暨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單位)。
三、各單位以往非依本要點各自所造之外字應停止使用。
四、統一造字方式以行政院研考會制定的 BIG-5  碼補充字集(BIG-5Ex-
    tensionCharacterSet ,簡稱 BIG-5E),為本府外字之基本標準。
五、各單位如有 BIG5E  補充字集以外之造字需求者,應填寫『臺中市政
    府外字造字申請表』(附表一)向本府計畫處提出申請。
    外字造字申請流程如「附圖一」,各單位應依程序申請辦理。
六、新增外字之需求將由本府計畫處經審核後統一造字。
七、有關統一造字使用手冊及相關資料由本府計畫處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