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建立自造字統一管理制度,維護電腦 作業新增中文字之造字與編碼事宜,以達成資料處理交換之統一性與 共通性,及機關內使用「同字同碼」原則,特訂定本要點。
|
|
二、本要點適用本府各單位暨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單位)。
|
|
三、各單位以往非依本要點各自所造之外字應停止使用。
|
|
四、統一造字方式以行政院研考會制定的 BIG-5 碼補充字集(BIG-5Ex- tensionCharacterSet ,簡稱 BIG-5E),為本府外字之基本標準。
|
|
五、各單位如有 BIG5E 補充字集以外之造字需求者,應填寫『臺中市政 府外字造字申請表』(附表一)向本府計畫處提出申請。 外字造字申請流程如「附圖一」,各單位應依程序申請辦理。
|
|
六、新增外字之需求將由本府計畫處經審核後統一造字。
|
|
七、有關統一造字使用手冊及相關資料由本府計畫處訂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