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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暨所屬機關加強為民服務工作設置引導人員實施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86 年 08 月 15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市法規/計畫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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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為加強為民服務工作,提昇服務熱忱和行政效率塑造臺中市政
    府新形象,特訂定本要點。
二、依據:
(一)行政院頒「行政院所屬各級機關加強為民服務工作實施要點」。
(二)臺灣省政府頒「加強櫃台化作業及服務台功能為民服務措施實施要
      點」。
(三)八十六年七月三十日本府主管會報市長指示事項辦理。
三、執行方式:
(一)引導人員應指派專人或採輪流方式依照表排實施,如有急要事故,
      可自行商調換勤,輪勤當日應穿著引導人員專用背心,並配帶識別
      證。
(二)以微笑、禮貌、親切、誠懇、熱忱服務態度在機關或單位門口主動
      迎接洽公民眾。對老弱婦孺及殘胞要主動趨前扶持並代辦申請服務
      。
(三)一般民眾前來洽公應主動問好、招呼,並詢明申辦何事,是否需要
      引導或代為服務。
(四)對民眾疑問不甚瞭解時,應代為詢問有關人員,再行告知民眾或直
      接引導民眾至有關單位洽詢承辦人員。
(五)服務台前應留置適當空間供民眾休息,並備置桌椅及飲水設備,櫃
      台如有擁擠現象應設法疏導,以減少民眾等候時間。
(六)應注意服裝整齊、態度和藹、解答法令或疑難事項,應中肯詳細。
      民眾的要求無法辦理時,應以和藹的態度委婉的說明法令的規定,
      避免爭論。
四、督導方式:
(一)機關首長及單位主管應隨時派員瞭解服務人員服勤狀況,並對服務
      績效加強考核。
(二)本府秘書將採不定期實地督導考核方式辦理,並將考核結果、優缺
      點予以記錄,送計畫處彙整,於每月行政會議中,提出考核報告。
(三)各業務主管機關應督導所屬機關(單位)配合加強為民服務工作,
      列入平時考核成績評比。
五、本要點經簽奉市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