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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推行為民服務工作督導考核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5 年 07 月 24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市法規/計畫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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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
(一)行政院頒「行政院所屬各級機關加強為民服務工作實施要點」。
(二)行政院頒「行政院所屬各級機關推行為民服務工作考核暨獎懲要點
      」。
(三)臺灣省政府八十五年度為民服務工作年終考核實施計畫。
二、目的:
    督導本府所屬各區公所推行為民服務工作績效俾以落實便民服務政策
    。加強改進服務人員之工作態度,積極推動工作簡化,建立以民意為
    導向的正確服務觀念。
三、督考對象:本市各區公所。
四、督考方式:由本府計畫處邀集各有關單位,成立考核小組,每年不定
    期一至二次,對各單位為民服務績效進行查核並將優、缺點予以記錄
    ,製成考核報告,簽請市長據以辦理獎懲。
五、督考項目:
(一)平時考核項目:
      1.所屬員工專業知能及服務態度訓練。
      2.所屬單位櫃台化及服務台工作人員服務效率、態度及電話禮貌查
        核情形。
      3.辦公場所相關便民服務設施及推動情形。
      4.區里綜合性業務專責服務之編組及執行成果。
(二)年終考核項目:
      共同性項目:包括研究發展、申請案件、陳情案件、平時考核等四
      項。
      自定項目:由各區公所自行選定一至二項,如:服務人員管理績效
      、義工參與績效、民間參與公共事務績效、其他創新措施等。
六、評分標準:
    甲等: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者
    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者
    丙等: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者
    丁等:未滿六十分者
七、獎懲:平時考核將列入各該單位年終推行為民服務考核成績百分之四
    十計算,併入年終考核成績評比,並依後開標準(如附表)辦理獎懲
    。
八、本要點經簽奉市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