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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加強服務中心服務措施實施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83 年 03 月 18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市法規/計畫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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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本府為貫徹行政革新,提高施政效率,並配合市政資訊化,發揮服務
    中心服務功能,加強為民服務措施,特訂定本要點。
二、依據:
(一)行政院頒「行政革新方案」。
(二)行政院頒「行政院所屬各級機關加強為民服務工作實施要點」。
(三)臺灣省政府頒「加強櫃台化作業及服務台功能為民服務措施實施要
      點」。
三、實施要項:
(一)服務人員:由本府計畫處派員常駐,專人專責辦理人民陳情案件處
      理作業,並配合各單位輪值人員,聯合處理服務事項及綜合聯繫推
      展服務。
(二)服務項目:
      1.代書服務
     (1)各種申請書表格式之提供與代書。
     (2)法律扶助申請案件之登記與安排。
      2.洽辦服務
     (1)各種行政法令規章措施之查詢解說。
     (2)公共事業相關單位提供服務之協助聯繫。
     (3)急難救助與社會福利服務事項之協助聯繫。
     (4)市政建設建議案件之洽詢聯繫。
     (5)洽辦公務需協助之有關事項。
      3.查催服務
     (1)一般公文處理情形之查詢與逾期未結案件之催辦。
     (2)人民申請案件處理情形之查詢與逾期未結案件之催辦。
     (3)人民陳情案件處理情形之查詢與逾期未結案件之催辦。
      4.協談服務
     (1)陳情案件之處理與疏導。
     (2)陳訴檢舉案件之移辦。
     (3)市民會見市長時間之登記。
      5.臨時交辦事項
(三)服務作業:
      1.各單位輪值人員應依人事處排定之輪值表,於上班時間內至服務
        中心輪值,並於值日簿登記,因故未到者應覓妥職務代理人替代
        ,無故不到者以曠職論。
      2.服務人員應配戴識別證,其穿著應整齊清潔,服務態度應保持和
        藹可親、平易近人,並注意接聽電話之禮貌。
      3.服務人員應竭誠為民服務,對服務事項在法令許可範圍內,應立
        刻加以處理,民眾請服務事項如涉及技術性或不能直接處理者;
        應即聯繫業務有關單位處理。
      4.服務人員應隨時充實各項申請書表,以供民眾取用,並注意服務
        環境整潔,維護環境綠化、美化。
      5.服務中心應標示服務項目,提供專線服務電話,備置飲水設備、
        政令宣導有關刊物或書報雜誌,並留置適當處所供民眾休息等候
        。各項設施如有缺失,服務人員應立即向計畫處反映,立即改善
        。
(四)狀況處置:
      1.服務人員應隨時檢查公務機密及安全防護設施,且與本府駐衛警
        察服勤人員保持密切聯繫,共同配合處理偶發事件,並為各項必
        要之措施。
      2.服務人員遇有危害事件、危安狀況時,應通報下列相關單位支援
        處理:
     (1)第一分局(電話:二二二三九0九)。
     (2)西區分駐所(電話:二二二二六三二)。
     (3)本府政風處。
      3.遇有重大事件無法處置時,服務人員應迅即陳報市長室並通知主
        管單位處理。
四、人事處及計畫處應隨時派員了解服務人員服勤狀況,並對服務績效加
    強考核。
五、本要點奉市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