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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網際網路網站管理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7 月 31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市法規/計畫處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本府網際網路網站(以下簡稱
    本網站)為民服務功能,提昇網站品質,維護網站秩序,特訂定本要
    點。
二、本要點適用於本府各單位及所屬機關(以下簡稱各單位)
三、本網站置總管理人一人、各單位置管理人一人、各科置管理人一人,
    均由各該單位主管指派專人兼任,負責各單位網頁管理及維護。
四、本網站總管理人權責如下:
(一)負責本網站及首頁之架構規劃、整合、更新、管理、維護、備份。
(二)負責定期、不定期檢視各單位之網頁。
(三)通知及督促各單位修改、更新疏漏、錯誤或過期之網頁。
(四)對各單位網頁(站)管理員進行督導。
(五)辦理各單位網頁(站)評鑑事項。
(六)召開網頁(站)管理會議,進行協調與檢討。
(七)規劃網頁(站)管理人之教育訓練。
五、各單位管理人應負責該單位網頁(站)總規劃、建置、管理、更新、
    維護及備份並督導各科管理人員。
六、各科管理人應負責科網頁規劃、建置、管理、更新、維護及備份。
七、各級管理人應向總管理人完成註冊始得張貼公告上網之單位資訊。
    前項管理人異動時應辦理網頁工作交接並通知總管理人。
八、本網站各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干擾或破壞網站上其它使用單位之硬軟體系統。
(二)傳送威脅性、猥褻性、不友善性的資料或登載與本網站設立目的不
      符的資訊。
(三)非經核准刊登具有商業性及營利性之資訊。
(四)擅自載入、使用、複製非法軟體或違反智慧財產權之法令規定。
(五)上網資訊內容汙衊他人或侵害他人權益或隱私。
(六)利用、轉借或盜用他單位之帳號,使用本府網站資源。
(七)利用本網站散佈電腦病毒或侵入未經授權電腦系統者。
九、本網站總管理人得進入本網站系統監督、了解各單位使用狀況及維護
    更新資料;對於具有威脅性、猥褻性、攻擊性及其他內容不當之文字
    、圖片或影音資料,得予刪除。
十、各單位網頁內容應經各單位主管核可後始得張貼並不得有侵犯他人智
    慧財產權之行為。
十一、網頁內容應定期更新,並標示更新日期,具時效性者應及時更新。
十二、各單位網頁之建置格式由本府計畫處訂定之。
十三、各級管理人違反本要點規定及本網站建置格式者,本網站總管理人
      應停止其使用權並通知該單位主管,情節重大者,本府計畫處並得
      簽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