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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採購擔保品對保及統一保管作業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7 月 28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市法規/政風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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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採購擔保品之對保程序及統一保
    管存放作業,防範廠商提供不實擔保品等弊端發生,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之採購擔保品,係指除以現金、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
    票、保付支票、郵政匯票為擔保外,廠商所繳納之無記名政府公債、
    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
    用狀、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者。
三、主辦單位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案,對於廠商所繳納之採購擔保品
    ,均應與承保機構進行對保程序。但以採購擔保品繳納押標金者得採
    事後公文確認。
四、採購擔保品之對保程序如下: 
(一)書面核對:主辦單位對廠商所繳納之各類擔保品,應先詳細核對其
      內容是否符合招標文件、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所訂頒格式、投標
      (得標)廠商名稱、採購標的、保證金額、保證期限、承保機構用
      印及負責人簽署等,如有不符或未載明之情事者,應即退還並要求
      廠商於一定期限內重新提送。
(二)與承保機構對保:主辦單位經書面核對無誤後,應至承保機構核對
      該採購擔保品是否為正本並確認該承保機構是否得為保證,其負責
      人或代表人身分、營業地址等資料是否相符,並經其簽署、覆印。
(三)函文確認:主辦單位應以公文函請承保機構確認無誤並載明覆函日
      期、文號。
(四)前兩款之對保方式可由主辦單位擇一辦理之。 
(五)填具採購擔保品核對表(如附表)。
五、主辦單位應填具擔保品保管申請書,並將已確認無誤之採購擔保品正
    本、銀行回覆函、核對表、同意辦理文件等相關資料送交本府財政處
    存管後,由本府財政處依本府主計處所製之會計憑證填具保管品寄存
    證,將擔保品正本及保管品寄存證,送交代理公庫臺灣銀行臺中分行
    存管,保管品寄存證回聯送財政處留存。
六、採購擔保品之領回程序如下: 
(一)已依約完成履行或解除採購擔保品之保證責任時,主辦單位應函知
      廠商或承保機構至本府財政處領回。
(二)廠商申請退還採購擔保品應向主辦單位提出,由主辦單位簽報審核
      核准後,將簽准同意退還等相關文件送本府財政處辦理,並會本府
      主計處核章,持向代理公庫臺灣銀行臺中分行領回。
七、主辦單位應隨時清點採購擔保品之有效期限,建檔列管並列入移交,
    如有因故延長工期或變更擔保金額等情事,應即辦理延長保證期限或
    增減擔保金額,以確保本府權益。
八、連帶保證廠商之審核及對保程序,準用第四點之規定。
九、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或其他相關法令得標之廠商所繳納之擔保
    品,準用本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