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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營繕工程設計材料或購置定製財物採購,除已有 本國國家標準或可訂定規範不得指定廠牌外,為確保工程品質及實際 需要,便於工程施工及驗收時有其標準依據,得列舉規格、品質、價 格相當之三種以上廠牌及型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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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列舉廠牌應優先採用「正」字標記或為經濟部評定為「甲等品管」廠 商或「一級廠」之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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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合約內列舉廠牌之材料或產品,承包商遇有下列三種情形之一時,得 申請採用同等品,以替代列舉之廠牌。 (一) 列舉之廠牌市場缺貨,經公會證實者。 (二) 列舉之廠牌受廠商壟斷,顯有抬高價格形成壟斷之情形。 (三) 列舉之廠牌,廠商無法於工程所需時間內供貨而不可歸責於承包商 之原因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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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同等品係指品質、性能均不低於原有列舉廠牌水準之商品。承包商應 在該項材料施工前將同等品之規格 (必要時可要求承包商同時提供樣 品) 送請主辦機關審查,主辦機關應於受理申請後一個月內審查完畢 ,經審查合格後,通知承包商據以執行。如未在施工前提出申請或經 審查不合格者,則不得使用同等品。承包商不得以資料送審影響為由 ,提出展延工期等任何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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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訂定規格、規範之材料或產品,如因特殊需要必須採用專利品、指定 廠牌、獨家或僅有兩家生產者,以無相同品質之材料或產品可替代者 為原則,應敘明理由,於事前依規簽 (報) 請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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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工程於施工中或驗收中,發現承包商使用之材料或產品與規定不符時 ,應責任承包商抽換,其所需時間不得另行追加工期,但不妨礙安全 美觀及使用需求,經主辦單位檢討拆換確有困難者,應按合約合單價 比例 (尺寸不合規定時) ,或工料差額 (工料不合規格時) 之六倍扣 減工程款,以資處罰。監造 (工) 人員應負監造疏失之責任,達稽察 一定金額以上之工程,主辦機關並應將上述情事依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六十四條之規定,函請審計機關同意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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