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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工友(技工、駕駛)年終考核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09 月 07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市法規/行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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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臺中市政府為使工友年終考核評定等級公平,勤惰有別及激勵工作情
    緒,特訂定本要點。
二  工友年終考核,須有下列基本條件一項以上之具體事蹟者,始得考列
    甲等:
 (一) 奉公守法,負責盡職,任勞任怨,圓滿達成任務,有具體事蹟者。
 (二) 服務熱忱,能與本機關切實配合,獲長官同仁肯定者。
 (三) 對艱鉅工作,能克服困難,達成任務,有具體事蹟者。
 (四) 全年無遲到、早退、曠職紀錄,或事病假合計未超過十四天者。
三  工友年終考核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考列甲等:
 (一) 品德操守生活不良紀錄,曾受行政處分者。
 (二) 不聽指揮,破壞紀律,或侮辱、威脅長官者。
 (三) 全年有遲到、早退、曠職紀錄或事、病假合計達十四天 (不含十四
      天) 以上者。
 (四) 全年考核懲多獎少者。
四  工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年終考核成績考列丁等:
 (一) 怠忽工作致發生意外事故或釀致災害者。
 (二) 不聽指揮對長官或同仁實施暴力或重大侮辱之行為,有具體事證者
      。
五  工友年終考核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均依本要點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