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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重新規定地價,齊一作業程序, 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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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準備工作: (一)都市計畫範圍及公共設施保留地使用分區訂樁、分割、登記: 1.依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之都市計畫樁,工務單 位應於都市計畫核定發布實施後,八個月內訂立並依法公告確定 後,將樁位座標表、樁位圖及有關資料送交地政事務所外,並應 實地完成樁位點交作業,據以辦理地籍逕為分割測量。 前項作業,地政事務所於接獲都市計畫樁有關資料後,應於公告 地價二個月前,優先辦竣地籍測量及分割登記。但都市計畫樁有 關資料在公告地價前六個月以內點交者,地籍測量及分割登記得 俟公告地價後三個月內辦理完竣。 2.測量分割應包括:1都市計畫範圍、2各種使用分區範圍、3公 共設施保留地範圍界線之測量分割,並作成測量成果及註明其分 區使用類別,以為登記之依據。 3.依據前項測量分割成果逕為辦理土地標示變更登記,並於登記完 畢後通知土地所有權人限期換領書狀。 (二)地籍藍曬底圖與地籍圖校對釐正: 1.應釐正之底圖,由各地政事務所視實際作業之需要,自行依現有 之 1/500 或 1/600 或 1/1000 或 1/1200 或 1/3000 等比例 之藍曬底圖,訂期(即標準日期)與地籍正圖校對正確,俾供劃 分地價區段圖之作業。 2.校正工作由各地政事務所自行校對釐正。 (三)曬製地籍藍圖:按作業必需之地價區段圖、地價區段略圖等不同用 途,分別曬製不同比例尺之藍曬圖供用。 (四)查校私有土地所有權人住址、身分證號碼: 1.視實際需要辦理。 2.查校範圍: (1)辦理重新規定地價前一期之地價稅單或田賦單無法送達者。 (2)國民身分證號碼欠缺或不符者。 3.查校方法: (1)辦理重新規定地價前一期之地價稅單或田賦單無法送達者,由 稅捐機關依課稅資料填註查校表,送地政機關先行查對土地登 記簿,其住址經異動,而稅捐機關尚未辦理訂正者,依據登記 簿記載之住址填註查校表中「新住址」欄;其屬身分證號碼欠 缺者,應即送戶政機關辦理查校;其屬住址欠缺者,應派員實 地訪查,並將實地訪查結果填註於查校表「原住址」欄,再送 戶政機關查校,期求正確,其用表格式及編造說明詳附件(一 )之一及之二。 (2)如查校時發現土地所有權人死亡末辦理繼承登記,其合法繼承 人姓名住址及身分證號碼等資料,則根據住址查校表另造清冊 與歸戶清冊一併移送稅捐機關參考,其用表格式及編造說明詳 附件(二)之一及之二。 (五)宗地面積持分比例不等於一之土地校對土地登記簿: 1.稅籍資料內宗地面積持分比例不等於一之土地,於校對土地卡後 ,仍無法處理部分,由稅捐機關以地籍資料通報查詢聯單移送地 政機關處理,地政機關應即校對土地登記簿,必要時並予以查對 有關資料。 2.前項查處情形地政機關應通報稅捐機關。 (六)調查影響區段地價之資料: 1.應調查之資料:指土地使用管制、交通運輸、自然條件、土地改 良、公共建設、特殊設施、工商活動、房屋建築現況、土地利用 現況、發展趨勢及其他影響因素等項。 2.調查方法: (1)應調查之資料,由地價調查人員實地調查或勘查,其中土地使 用管制資料,向本府工務單位查詢;另外土地改良(分為建築 基地改良、農地改良、其他改良)資料,應向本府工務、建設 單位查詢。 (2)調查所得之影響區段地價資料,應填載於地價區段勘查表。 (七)調查地價實例:地價調查應以買賣實例為主,無買賣實例者,得調 查收益實例。 1.地價資料之蒐集: (1)各地政事務所應指派熟悉土地估價人員依照左列方法,調查土 地買賣、交換、標售、拍賣、讓售、典押、租賃、公證等資料 。 依土地現值申報書副聯向當事人、四鄰、土地估價業人員、房 地產仲介人員、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開發機構等調查土地買 賣、交換、設定典權等價格資料。 向公有土地管理機關調查公有土地標售、讓售等價格資料。 向當地法院調查房地買賣、租賃之公證登記價格,與不動產之 拍賣價格資料。 向金融機關調查有關不動產抵押之估價資料。 向當事人、四鄰、房地產仲介人員調查房地租賃實際租額、押 租或保證金等資料。 向稅捐機關調查公司或法人團體之土地或房地交易價格資料。 (2)調查所得之買賣實例應先查明是否屬左列特殊交易情形或特殊 土地情況,如屬特殊者,應調查其鄰近相似條件之土地或房地 之市場行情價格估計該買賣實例之合理買賣總價格: 特殊交易情況指法院拍賣、急售、債務清償、競標、人為哄抬 、利害關係人之買賣、買賣價格於當地顯然偏高或偏低等。 特殊土地情況指買賣標的包括畸零地、公共設施預定地、相鄰 土地、放寬建築強度之土地等。 (3)地政處及地政事務所地價課長或主辦人員,應經常注意新聞媒 體刊載之房地出售、出租、頂讓及預售房屋之分類廣告,並視 需要派員前往調查其實際價格,與鄰近土地之一般地價動態。 2.買賣(收益)實例調查估價表之編造、審核、整理: (1)編造: 調查所得地價資料,應隨時填載於買賣(收益)實例調查估 價表、表內毋庸記載者,應以斜線劃以,並註明調查日期及 加蓋職章。 買賣(收益)實例調查估價表格式及填寫說明詳本府編印之 「臺中市實施地價調查估計作業規定」。 (2)審核: 買賣(收益)實例調查估價表應每半個月彙整一次,送由課 長、主任審核,並加蓋職章註明審核日期;地政事務所主任 得授權課長核定之,惟授權核定之地政事務所主任應每月抽 查一次,其抽查件數以該月所調查實例件數五分之一為原則 。 審核人員在審核時,除應注意買賣(收益)實例調查估價表 內應行填載之各欄有無遺漏外,並應就其資料之正確性詳予 審核;如對其資料有懷疑時,應即另行派員複查,經複查後 認為原調查正確,則複查人員應於「承辦員」欄位加蓋職章 並註明複查日期,反之應重複調查估價表連同原調查估價表 一併送核。 (3)整理:審核確定之買賣(收益)實例調查估價表,應以區為單 位,按調查先後順序,將買賣實例、收益實例分開,分別自1 起逐年編流水號;暫時裝訂成冊,以供估計區段地價之用。 (八)繪製地價分布圖: 1.以區為單位,利用前一年之地價區段略圖繪製地價分布圖,圖上 並應標明地段別、主要道路、明顯之建築物或設施。買賣(收益 )實例地價之註記方法如左: (1)買賣實例之土地合理買賣單價應先依照本府所訂之「調整至估 價基準日地價用之比率」,調整至估價基準日之地價-指辦理 重新規定地價當年之二月二十八日。 (2)由作業單位視分布圖及地價區段範圍大小,依下列二種方式, 擇一辦理:於分布圖上相關或適當位置加蓋方形戳記,並將實 例之編號及單價填載於戳記內。將實例之編號及單價,註記於 三角形小紙片,再將紙片尖端粘貼於分布圖上相關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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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正式工作: (一)實地勘查檢討及劃分地價區段: 1.區段劃分之方法: (1)由承辦員攜帶地籍藍晒圖、地價分布圖及地價區段勘查表實地 勘查,斟酌地價之差異、當地土地使用管制、交通運輸、自然 條件、土地改良、公共建設、特殊設施、工商活動、房屋建築 現況、土地利用現況、發展趨勢及其他影地價因素,於地籍藍 晒圖上,將地價相近、地段相連、情況相同或相近之土地劃為 同一地價區段。非建築用地中經依法允許局部集中作建築使用 且其地價有顯著差異時,應就該建築使用之土地單獨劃分地價 區段。 (2)地價區段按其所處位置、繁榮程度及地價高低情形,分別依左 列規定處理之: 繁榮街道路線價區段:指具有顯著商業活動之繁榮地區,依 當地發展及地價高低情形劃設之地價區段,其劃分原則如左 : A.地價區段異線以距離臨街線十八公尺之裡地線為準。 B.繁榮街道路線價區段,原則上以每交叉道路口中心線為起 訖,但繁榮程度有顯著不同時,可劃分為兩個以上之區段 。 C.繁榮街道路線價區段,由各區主辦人員視實際情況擬定, 經課長及主任複勘後決定,必要時得提報地政科複查。 D.繁榮街道路線價區段,如其中一部分繁榮程度有明顯變動 者,應衡酌實際情況,調整原劃分之區段。 一般路線價區段:指繁榮街道以外已開闢之道路,鄰接該道 路之土地,其地價顯著較高者,於適當範圍劃設之地價區段 ;其適當範圍應參考各該地區土地使用分區類別及一般之宗 地深度予以斟酌劃設,原則上以臨道路第一筆土地為準,但 該筆土地深度過深或過淺時,可將該筆土地劃屬兩個區段, 或再增加後面一筆。 一般區段:除繁榮街道路線價區段及一般路線價區段以外之 一般地區,依劃分地價區段原則所劃設之地價區段。 (3)地價區段界線,應以使用分區使用管制、使用情形或道路、溝 渠等易於辨識之自然界線為準。但情形特殊者,得以適當之地 籍線為之。 (4)區段劃分應注意事項: 都市土地之使用分區為影響地價之主要因素,在劃分區段前, 應先確定是項資料有無變動,以合理劃定區段界線。 區段劃分時,承辦員務必親自至實地勘查其實際情況。 劃分區段應以土地利用價值及明顯地形、地物為主,土地界址 為輔;面積較大之宗地若利用價值有顯著差異時,宜劃為不同 地價區段,不宜完全遷就土地界址。 同一地價區段範圍內如有特殊之土地,應以紅色筆加以圈劃, 作為檢討時應否併為同一區段之參考,如情況相差不多,儘量 避免單獨將一、二筆土地另行劃分一區段,但其地勢與毗鄰土 地顯不相當,且地價有顯著差異者,應另行劃分區段。 流失地暫已失去使用價值,其地價與一般土地必然相差甚鉅, 宜勘查後另劃地價區段。 繁榮街道路線價區段之裡地應單獨劃分地價區段。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應參照本府編印之查估圖例劃分地 價區段。 (5)複查地價區段:課長以上人員於審核時,對於地價區段範圍調 整之地區,應前往實地複查。 2.填具地價區段勘查表:實地勘查地價區段後,應填具地價區段勘 查表,其用表格式及填寫說明詳本府編印之「臺中市實施地價調 查估計作業規定」。 3.繪製地價區段圖:地價區段劃分完竣且地價區段勘查表經核定後 ,地政事務所應依左列規定繪製地價區段圖一份,地價區段略圖 二份(供評議時說明用及料存): (1)用圖: 地價區段圖:以五百分之一或六百分之一、一千分之一、一千 二百分之一、三千分之一地籍藍晒圖繪製為原則,如可以確定 各宗土地所屬區段,亦得選定適當比例尺之地籍藍晒圖予以繪 製。 地價區段略圖:其用圖比例尺由地政事務所自行斟酌實情繪製 。 (2)繪製方法: 地價區段界線:以紅色實線表示,繁榮街道路線價區段中,如 同一街道劃為兩個或兩個以上區段者,應在區段與區段間劃明 界線,並以箭頭「←.→」表示各區段之起訖。 區段號:以區為單位,自左上角往右下角由上而下編列,又區 段號碼,應加蓋於各區段之中央適當位置:繁榮街道路線價區 段以紅色雙圈「◎」表示,一般路線價區段之一般區段以紅色 單圈「○」表示。 區段地價:區段略圖每一區段之上期地價,一律用藍色戳記加 蓋於區段號公告現值(公告地價)等字之下方,當期所擬訂之 地價,以紅色戳記加蓋於上期公告現值(公告地價)之下方, 經評定之地價,以黑色戳記加蓋於擬訂公告現值(公告地價) 之下方,其數字以阿拉伯數字表示,大小應力求與區段號碼之 大小相稱,其格式詳附件(三)之一。區段圖註記區段號及評 定地價即可。 區段圖之校對及用印:區段圖繪製完竣,應於校對無誤後,於 該藍晒圖背面由承辦員蓋職章並註明查勘年期。 區段略圖摺法:以長三十公分,寬二十公分為準,並於摺妥後 之正面加蓋有邊之戳記,其格式詳附件(三)之二。 (二)估計區段地價: 1.估計有買賣實例區段之區段地價:有買賣實例之區段,以地價分 布圖上已調整至估價基準日之土地合理買賣單價,求其中位數為 各該區段之區段地價,並按區段填具區段地價估價報告表。 2.估計有收益實例區段之區段地價:有收益實例之區段,以地價分 布圖上之土地合理收益單價,求其中位數為各該區段之區段地價 ,並按區段填具區段地價估價報告表。 以上所稱之中位數,指土地合理買賣單價調整至估價基準日之單 價或土地合理收益單價,由高而低依序排列,其項數為奇數時, 取其中項價格為中位數,其項數為偶數時,取中間兩項價格之平 均數為中位數,買賣實例為一個時,以該買賣實例之土地合理買 賣單價為中位數。 3.估計無買賣實例及收益實例區段之區段地價: (1)地政事務所應依據內政部八十三年二月二十三日臺(八三)內 地字第八三七三八一八號函頒之「影響地價區域因素評價基準 明細表之製作及應用方法」製作轄內各區影響地價區域因素評 價基準明細表。 (2)無買賣實例及收益實例之區段,應於鄰近或適當地區選取兩個 以上使用分區相同,且已依前二項估計出區段地價之區段,作 為基準地價區段,按所屬各區影影地價區域因素評價基準明細 表進行區域因素修正,調整得出目標地價區段之區段地價,並 按區段填具區段地價估價報告表。 4.估計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地價,應切實依據平均地權條例施 行細則第六十三條規定辦理。 5.區段地價應以每平方公尺新臺幣元表示之,其尾數依左列規定計 算之: (1)區段地價每平方公尺單價在一百元以下者,計算至個位數,個 位數以下四捨五入。 (2)區段地價每平方公尺單價逾一百元至一千元者,計算至十位數 ,十位數以下四捨五入。 (3)區段地價每平方公尺單價逾一千元者,計算至百位數,百位數 以下四捨五入。 (4)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單獨劃分地價區段者,其區段地價之 尾數,計算至備○位數,個位數以下四捨五入。 6.估計各區段之區段地價時,應注意毗鄰地區之平衡,其作業及協 調方式如左: (1)同一區內各區段間或各地段間之平衡,由地區承辦員自行處理 。 (2)同一地政事務所轄區內各區間之平衡,應由該所主任負責處理 。 (3)不同地政事務所轄區或毗鄰縣市間之平衡,由地政科長負責協 調處理。 7.區段地價估價報告表格式及填寫說明詳本府編印之「臺中市實施 地價調查估計作業規定」。 (三)召開公告地價作業說明會說明會應注意事項如左: 1.說明會召開時間應在本市辦理重新規定地價作業進度表規定期限 內召開完竣。 2.各地政事務所原則上應按轄區分區舉辦說明會,惟如基於實際作 業情形考量,亦得由本府統一或分區舉辦。 3.說明會召開時間、地點除函知有關機關團體外,應事先於本府、 各區公所及里辦公處張貼公告,歡迎土地所有權人及權利關係人 踴躍參加;備有廣播系統之地區,請里幹事適時廣播,廣為周知 。必要時並得由本府發布新聞稿或適時藉由電視、廣播等傳播媒 體周知。 4.說明會之參加對象除轄區內土地所有權人及其權利關係人外,原 則上應包括左列團體或人士: (1)當地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公會。 (2)當地建築師公會。 (3)專家學者。 (4)區長。 (5)里長。 (6)地方民意代表。 (7)地價評議委員。 (8)記者。 (9)行政機關代表。 (10)其他相關團體代表。 5.辦理單位應於說明會上說明地價調查、區段劃分、地價估計等有 關法令規定及最近一年來地價動態暨地價區段範圍調整情形,並 於會場發送有關宣導資料,供民眾了解。 6.民眾或團體對於地價所提意見,請其以書面載明姓名、住址,敘 明具體理由。 7.民眾或有關機關團體所提供之意見,應作成書面報告並研提處理 方法併同說明會紀錄報府,供作向市長簡報資料暨地價評議委員 會評議時之參據。 (四)擬定公告地價向市長及地價評議委員簡報:由地政單位會同財政、 建設、工務、稅捐等單位,參考當年期土地現值調整方案,上期公 告地價、地方財政需要、社會經濟狀況及人民負擔能力,擬定公告 地價之調整方案,並向市長及地價評議委員簡報說明。 (五)編造評議圖表: 1.依據送請各級主管審核後所劃分之地價區段暨所估計之區段地價 及向市長及地價評議委員簡報後之公告地價調整方案,編造評議 圖表,並詳加校對後,以區為單位裝訂成冊,經主管課長、主任 審核後,送由本府地政處主辦員、地價科長及處長等核章。 2.土地現值(地價)評議表格式及編造說明詳附件(四)之一至之 三。 (六)評議及報內政部核備: 1.地政事務所辦理估計區段地價完竣後,應依平均地權條例第十五 條規定送由本府提交本市地價評議委員會評議,評議時應準備之 資料如左: (1)地價區段圖一份。 (2)土地現值(地價)評議表數份。 (3)地價區段略圖一份。 (4)每一地價區段(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單獨劃分地價區段者 除外)應檢齊左列相關資料: 地價區段勘查表。 區段地價估價報告表。 買賣實例調查估價表或收益實例調查估價表(無買賣或收益 實例者免附)。以上每一地價區段之資料,應按上開順序裝 訂。 2.報內政部核備: (1)地價評議結束後,應作成紀錄並於土地現值(地價)評議表及 地價區段略圖封面應加蓋印信並敘明「地價評議委員會暨標準 地價評議委員會第○次會議評定」字樣。 (2)地價評議結束後七日內,應將左列資料函送內政部核備: 會議紀錄。 土地現值(地價)評議表。 ○○年公告地價調整情形與○○年公告地價比較分析表(格 式及計算公式詳附件(五)之一至之二)。 (3)評議結果經核備後,市政府應將核定之地價區段略圖及土地現 值(地價)評議表各一份函送所轄地政事務所,另一份存檔。 (七)計算宗地單位地價:地政事務所應依核備結果按「土地登記複丈地 價地用電腦作業系統規範」之規定,將區段地價輸入電腦,並列印 區段地價資料。經承辦員校對、課長複核,主任核閱無誤並逐級核 章後,據以計算宗地單位地價並列印宗地地價計算清冊(格式詳附 件(六))。 宗地單位地價以每平方公尺新臺幣元表示,其計算方法如左: 1.繁榮街道路線價區段之土地,應依本府函頒「臺中市繁榮街道路 線價區段宗地地價計算原則」之規定計算。 2.其他地價區段之土地,以區段地價作為宗地單位地價。 3.跨越兩個以上地價區段之土地,分別按各該區段之面積乘以各該 區段地價之積之和,除以宗地面積作為宗地單位地價。 (八)編造公告地價表: 1.地政事務所計算宗地單位地價後,應依內政部函頒「土地登記複 丈地價地用電腦作業系統規範」規定之格式另行編造公告地價表 ,用表格式及編造說明參照土地現值表格式及編造說明辦理,惟 表內「公告土地現值表」及「公告現值」等字應修正為「公告地 價表」及「公告地價」,並移送稅捐機關辦理電腦建檔。 2.公告地價表格式及編造說明詳附件(七)之一至之三。 (九)列印土地歸戶清冊及印製空白地價申報書: 1.土地歸戶清冊: (1)由地政機關自行列印:於土地所有權人辦理申報地價作業時, 由地政事務所自行以電腦系統查詢,必要時列印土地歸戶清冊 或地價申報書供其申報參考。 (2)委託稅捐機關列印:如經評估自行列印有困難時,則委請稅捐 機關代為印製,並依左列方式辦理: 由稅捐機關印製歸戶清冊一份,以市歸戶為準,按土地所有 權人住址所在地分送所轄地政事務所。 各地政事務所接獲前開歸戶清冊後,應即予以整理,裝訂成 冊,另置歸戶清冊索引於冊首,以便查考。 地政事務所於整理歸戶清冊時,應將非屬本所管轄之土地移 交至土地所屬地政事務所。 (3)土地歸戶清冊、索引及封面格式暨編造說明詳附件(八)之一 至之四。 2.印製空白地價申報書:由地政機關視實際需要印製,供土地所有 權人申報地價之用,其格式及填寫說明詳附件(八)之五至之六 。 (十)公告地價:分別於本產、地政事務所及各區公所之公告欄或明顯處 所公告之。 (十一)受理申報地價: 1.設置地價申報處或閱覽處: (1)設置地點: 設於土地所屬之地政事務所。 土地所有權人戶籍不在本市者,應設於本市中山地政事務 所。 (2)陳列資料:公告地價表、地價區段圖、土地歸戶清冊。 (3)備用文件:地價申報書收件簿(用表及格式詳附件(九) 之一至之三)、空白地價申報書、申報地價委託書(用表 格式詳附件(十))及其他必需資料、用具等。 (4)申報處閱覽處門首應懸掛「臺中市○○區重新規定地價申 報/閱覽處」名牌。 2.接受申報地價: (1)受理之方法: 在地價申報處受理申報。 郵寄收件。 (2)受理申報地價之期限:公告地價之次日起三十天(星期例假 日照常收件)。 3.受理地價申報書時之處理方法: (1)土地所有權人應按戶填報地價申報書。 (2)委託他人代辦申報地價者,應附繳委託書。 (3)分別共有土地由所有權人按持分比例單獨申報。 (4)公同共有土地由管理人申報地價,如無管理人者,由過半數 之共有人申報地價。 (5)法人所有土地由其代表人申報地價。 (6)土地所有權人死亡未辦竣繼承登記者,應由合法繼承人檢具 經切結之繼承系統表申報地價。 (7)受理之地價申報者,應予編號掣發收據,並按收件先後順序 登記於收件簿。 (8)當日所收之地價申報書應分析申報情形,並於歸戶清冊銷號 ,不得稽延積壓或遺漏。 (9)受理地價申報書時,應注意事項: 土地所有權人申報地價時,對土地標示或所有權人姓名、 國民身分證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等應予檢查,如有漏 誤、或未蓋章者,應請當場補正或補填,如係受託人送來 者,應請受託人設法補正。 地價申報書之單位地價,應以正楷大寫,按宗填報每「平 方公尺」單價,以新臺幣「元」為單位,不滿一元部分四 捨五入,但申報地價經四捨五入後,未達公告地價百之八 十者,得申報至角位;每「平方公尺」單價不及十元者, 亦得申報至「角」位。 申管理人或代表人申報地價者,其所申報之地價,如低於 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時,應檢附該管理人或代表人得處分 財產之合法證明文件。 地價申報期間土地所有權已移轉者,依下列方式處理: A.申報地價期間內土地所有權移轉而原所有權人尚未申報 地價者,得由新所有權人於申辦移轉登記完畢後辦理申 報地價,惟以地價申報期間為限,不予延長。 B.申報地價期間內土地所有權移轉,如原所有權人業已申 報地價者,即以其申報地價為準。 C.申報地價期間內土地已買賣,而尚未申辦移轉登記者, 原則上仍由原所有權人申報,如其不願申報者,得由承 受人附具買賣契約書影本代予申報,但以地價申報期間 為限。 地價申報書不得塗改、挖補,如有填寫錯誤,應請土地所 有權人在塗改處,加蓋印章。 (十二)核定申報地價: 1.受理之地價申報書由各區承辦人員初審申報地價後,經主辦地 價課長複審轉陳主任核定,並分別蓋章。 2.地價申報書依法核定後,應保存原件,並將並按公告地價八折 申報之地價申報書影印一份彙送稅捐稽徵處(總處)更正電腦 申報地價檔。 (十三)核定及通知低報土地之申報地價: 1.凡經審查核定屬低報地價之土地,應即據以編造低報地價土地 清冊,其用表格式及編造說明詳附件(十一)之一至之二。 2.實地會勘並編造低報地價土地調查報告表(用表格式及編造說 明詳附件(十二)之一至之二)呈報市長核定,並依下列兩點 處理: (1)經核定應予照價收買者,應即依照價收買程序辦理,並以公 告地價為照價收買土地之申報地價通知稅捐機關。 (2)經核定不予照價收買者,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其申報地 價並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及稅捐機關。 (十四)成果統計及編工作報告書: 1.成果統計,依左列各點辦理: (1)成果統計表四種(用表格式詳附件(十三)至(十六)), 以區及各地政事務所轄分別辦理編造統計表各二份,一份留 存地政事務所,另一份送由本府地政處編造本市總表各二份 ,一份函報內政部,一份留存本府。 (2)重新規定地價地目別筆數面積地價統計表,依「土地登記複 丈地價地用電腦化作業系統規範」,以當期「公告地價」檔 辦理統計。 (3)重新規定地價土地戶數統計表,參酌稅捐機關電腦資料辦理 。 (4)重新規定地價土地公告地價、面積、筆數、地價統計,除公 告地價以區段地價辦理統計,至於所列面積、筆數之總和, 應與重新規定地價土地面積、筆數統計覽表所列數字相同。 (5)重新規定地價申報地價情形統計表,應申報地價總戶數應與 重新規定地價土地戶數統計表內私有土地總戶數相符,至於 筆數應以持分筆數辦理統計。 2.編印工作報告書:由本府地政處彙整各地政事務所辦理情形有 關資料予以編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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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資料整理: (一)將公告地價輸入地籍資料庫。 (二)申報地價及核定非八折申報地價轉檔(公有土地以公告地價為其申 報地價)。 (三)稅地特別調查造冊移接:依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三十七條、第 三十八條規定辦理。 (四)整理裝訂地價申報書:由地政事務所按區別以收件號順序整理裝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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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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