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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不動產經紀業業務檢查執行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1 月 17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市法規/地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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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管理不動產經紀業、營業處所及
    其所屬經紀人員,以保障交易者權益、促進不動產交易市場健全發展
    ,特訂定本執行要點。
二、本府設置不動產經紀業業務檢查小組(以下簡稱業務檢查小組)負責
    辦理不動產經紀業檢查業務。
三、前項業務檢查小組召集人由本府地政處處長擔任之;其他成員由本府
    地政處、法制處、經濟發展處派員擔任之。
四、業務檢查之方式如下:
(一)經檢舉或相關單位通報有違法之虞者,得優先檢查。
(二)採不定時機動檢查。
五、業務檢查重點如下:
(一)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項及第三十二條第一項所列
      各款情事。
(二)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七條第一項、第三十條前段規定主管機關
      得撤銷許可之情事。
(三)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三十一規定之情事。
六、業務檢查後之處理如下:
(一)業務檢查完畢後,應由業務檢查小組當場作成「臺中市政府不動產
      經紀業、營業處所及其所屬經紀人員業務檢查紀錄表」(一式二份
      ),由經紀業(營業處所)之負責人或現場工作人員及本市業務檢
      查小組人員親自簽章後,一份當場交付經紀業(營業處所)代為收
      執、一份由本府收執。但經紀業(營業處所)之負責人或現場工作
      人員拒絕簽章時,現場於紀錄表上註明拒簽章理由並不交付該紀
      錄表予業者。
(二)查獲有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二條所列各項情
      事之一者,其處罰依臺中市處理違反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統一裁
      罰基準規定辦理。
(三)查獲有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七條第一項、第三十條前段規定主
      管機關撤銷許可之情事者,由本府撤銷經紀業之許可,並通知本府
      經濟發展處商業科。
(四)查獲經紀人員有違反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之情事
      者,由本府交付經紀人員獎懲委員會處理。
(五)依業務檢查結果認定經紀業、營業處所或經紀人員違反不動產經紀
      業管理條例之情節嚴重,有危害消費者權益之虞時,得透過新聞媒
      體暨本府資訊網頁公布違規業者名單、負責人或經紀人員姓名暨違
      規情形。
七、其他:
(一)業務檢查小組成員應熟悉相關法令,現場處理態度要保持良好,避
      免發生衝突。
(二)業務檢查小組成員需配掛機關服務證,備妥相關文件及設備,以利
      業務檢查之進行。
八、第六點之「臺中市政府不動產經紀業、營業處所及其所屬經紀人員業
    務檢查紀錄表」及「臺中市處理違反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統一裁罰
    基準」,由本府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