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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管理不動產經紀業、營業處所及 其所屬經紀人員,以保障交易者權益、促進不動產交易市場健全發展 ,特訂定本執行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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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府設置不動產經紀業業務檢查小組(以下簡稱業務檢查小組)負責 辦理不動產經紀業檢查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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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前項業務檢查小組召集人由本府地政處處長擔任之;其他成員由本府 地政處、法制處、經濟發展處派員擔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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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業務檢查之方式如下: (一)經檢舉或相關單位通報有違法之虞者,得優先檢查。 (二)採不定時機動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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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業務檢查重點如下: (一)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項及第三十二條第一項所列 各款情事。 (二)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七條第一項、第三十條前段規定主管機關 得撤銷許可之情事。 (三)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三十一規定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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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業務檢查後之處理如下: (一)業務檢查完畢後,應由業務檢查小組當場作成「臺中市政府不動產 經紀業、營業處所及其所屬經紀人員業務檢查紀錄表」(一式二份 ),由經紀業(營業處所)之負責人或現場工作人員及本市業務檢 查小組人員親自簽章後,一份當場交付經紀業(營業處所)代為收 執、一份由本府收執。但經紀業(營業處所)之負責人或現場工作 人員拒絕簽章時,現場於紀錄表上註明拒簽章理由並不交付該紀 錄表予業者。 (二)查獲有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二條所列各項情 事之一者,其處罰依臺中市處理違反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統一裁 罰基準規定辦理。 (三)查獲有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七條第一項、第三十條前段規定主 管機關撤銷許可之情事者,由本府撤銷經紀業之許可,並通知本府 經濟發展處商業科。 (四)查獲經紀人員有違反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之情事 者,由本府交付經紀人員獎懲委員會處理。 (五)依業務檢查結果認定經紀業、營業處所或經紀人員違反不動產經紀 業管理條例之情節嚴重,有危害消費者權益之虞時,得透過新聞媒 體暨本府資訊網頁公布違規業者名單、負責人或經紀人員姓名暨違 規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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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 (一)業務檢查小組成員應熟悉相關法令,現場處理態度要保持良好,避 免發生衝突。 (二)業務檢查小組成員需配掛機關服務證,備妥相關文件及設備,以利 業務檢查之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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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第六點之「臺中市政府不動產經紀業、營業處所及其所屬經紀人員業 務檢查紀錄表」及「臺中市處理違反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統一裁罰 基準」,由本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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