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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縣警察局組織規程(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6 月 29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7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組織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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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規程依臺中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臺中縣警察局 (以下簡稱本局) 隸屬臺中縣政府,掌理警衛實施事項,兼
受內政部警政署 (以下簡稱警政署) 之指揮監督。
第 3 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構及員警;置副局長三人
,襄理局務。
第 4 條
本局設下列各課、室、中心,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行政課:勤務規劃、警力配備、警察服制、設備標準、妨害風化 (俗
    ) 行為取締及職務協助事項。
二、保安民防課:保安警備措施規劃與督導、集會遊行許可、秩序維護、
    義勇警察組訓與運用、戰時警察工作,協助軍事動員、民防組訓、防
    護、民防團隊督導、災害通報與秩序維護及其他有關保安、民防事項
    。
三、訓練課:警察教育訓練進修、警察人員心理輔導及其他有關訓練事項
    。
四、戶口課:戶口查察之規劃推行及其他有關戶口管理事項。
五、外事課:外僑管理及安全維護、涉外案件處理、警察紀錄證明書核發
    及其他有關外事警察事項。
六、後勤課:財產管理、廳舍營繕、通訊、警察裝備保養供應及其他有關
    後勤事項。
七、陸務課:大陸偷渡犯查緝處理、大陸及港澳地區人民來臺逾期停留催
    離遣送、非法工作或活動查處、綜合兩岸交流涉及警察事務及其他有
    關陸務事項。
八、鑑識課:刑案現場勘察、採證、物證鑑驗、證物處理管制、鑑識技術
    研究發展、教育訓練及其他有關刑事鑑識事項。
九、秘書室:文稿繕核、資料彙編、事務管理、機要文電處理、文書、檔
    案、研考、印信、出納、法制及不屬於其他課、室、中心事項。
十、督察室:勤務督導、考核、員警風紀維護、特種警衛及其他有關督察
    事項。
十一、保防室:保密防諜、安全維護、保防教育、社會治安調查、危害國
      家線索發掘與偵處及其他有關安全業務事項。
十二、資訊室:警政資訊系統規劃與發展、電腦軟硬體設施操作、管理與
      維護、資訊教育訓練與諮詢服務及其他資訊處理事項。
十三、公共關係室:為民服務、新聞聯繫、民意機關聯絡及其他公關業務
      事項。
十四、勤務指揮中心:警察勤務之指揮、調度管制、協調聯繫與最新治安
      狀況之管制、一一○報案管理及其他有關勤務指揮事項。
本局課、室並得視業務需要分股辦事。
本局鑑識課辦理現場勘察人員應兼受刑事警察大隊大隊長之指揮監督。
第 5 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督察長、警務參、課長、主任、秘書、局員、股長、督
察員、警務員、調查員、巡官、技士、技佐、警務佐、巡佐、警員、辦事
員、書記。
第 6 條
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股長、課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並
兼辦統計事項。
第 7 條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股長、課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8 條
本局得視治安狀況設分局;轄區人口在十萬以上之分局設五組辦事;轄區
人口未滿十萬之分局設四組辦事;山地地區之分局設三組辦事;沿海之分
局得增設一組辦事;分局設勤務指揮中心、偵查隊及警備隊。
分局以下設分駐所、派出所,並得劃分警察勤務區。
分局於劃定之山地管制區得設檢查所,執行檢查、管制任務。
第 9 條
分局置分局長、副分局長、組長、主任、隊長、副隊長、警務員、巡官、
警務佐、巡佐、警員、書記。
分駐所、派出所置所長、副所長、巡佐、警員;檢查所置所長、警員。
第一項副隊長由警正警務員、警正巡官、警正巡佐兼任。
第二項所長由警正警務員、警正巡官、警正巡佐兼任,副所長由警正巡官
、警正巡佐或警正警員兼任。
第 10 條
本局對於分局、分駐所、派出所、檢查所之設立及裁併,應報由警政署核
准後,依規定程序辦理。
第 11 條
本局得設下列各隊、中心:
一、保安警察隊:置隊長、副隊長、分隊長、警務佐、小隊長、警員、書
    記。
二、刑事警察大隊:置大隊長、副大隊長、隊長、組長、警務員、分隊長
    、偵查員、警務佐、小隊長、偵查佐、書記。
三、交通警察隊:置隊長、副隊長、組長、警務員、技士、分隊長、技佐
    、警務佐、小隊長、警員、書記。
四、少年警察隊:置隊長、副隊長、組長、警務員、偵查員、警務佐、小
    隊長、偵查佐、書記。
五、婦幼警察隊:置隊長、副隊長、組長、警務員、偵查員、巡官、警務
    佐、巡佐、小隊長、偵查佐、警員、書記。
六、民防管制中心:置主任、警務員、技士、技佐、書記。
刑事警察大隊設四隊、二組辦事;交通警察隊設三組辦事,並得於交通複
雜之地區設交通警察分、小隊兼受當地分局之指揮監督;少年警察隊設二
組辦事;婦幼警察隊設二組辦事。
第 12 條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局定之。
第 13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除列警察官等者外,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14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三十一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