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條 | 
		
臺中市政府為規範電子遊戲場業之設置,以維護社會安寧、善良風俗、公 共安全及國民身心健康,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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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 2 條 | 
		
本自治條例未規定者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及相關法令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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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 3 條 | 
		
電子遊戲場之營業分級如下: 一、普通級:指僅設置益智類電子遊戲機,供兒童、少年及一般大眾遊藝     者。 二、限制級:指設置鋼珠類、娛樂類或附設益智類電子遊戲機,僅供十八     歲以上之人遊藝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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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 4 條 | 
		
電子遊戲場之營業場所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營業場所應符合都市計畫法及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 二、營業場所建築物之構造、設備應符合建築法令之規定。 三、營業場所之消防安全設備應符合消防法令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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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 5 條 | 
		
電子遊戲場業之營業場所除應距離住宅區五十公尺以上外,並應符合下列 規定: 一、普通級電子遊戲場應距離國民中、小學、高中、職校、醫院二百公尺     以上。 二、限制級電子遊戲場應距離國民中、小學、高中、職校、醫院三百公尺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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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 6 條 | 
		
本自治條例公布施行前,土地使用分區容許使用項目得為電子遊戲場業使 用及建築物使用執照用途為電子遊戲場,且尚未辦理營利事業登記之地點 ,不受前條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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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 7 條 |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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