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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臺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執行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以下簡 稱本條例) 規定,加強管理不動產經紀業、營業處所及其所屬經紀人 員,以保障交易者權益、促進不動產交易市場健全發展,特訂定本要 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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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本府為確實執行不動產經紀業、營業處所及其所屬經紀人員之業務檢 查,應組成業務檢查小組,每組由本府地政局、建設局、轄區地政事 務所組成之,由地政局選任一人為領隊,必要時得請相關單位 (所在 地警察單位) 及經紀商業同業公會派員會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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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檢查時機: (一) 不定期檢查:經檢舉或相關單位通報有違法之情事者,即時進行檢 查。 (二) 定期檢查:每年檢查一次,由本府以隨機抽樣方式,決定受檢對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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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檢查事項: (一) 本條例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二條規定所列各項情事。 (二) 本條例第七條第一項及第三十條前段規定主管機關得廢止許可之情 事。 (三) 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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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檢查方式: (一) 不定期檢查:事前不通知,由檢查人員將本府派員檢查公函,當場 送交受檢者,並即進行查核。 (二) 定期檢查:檢查三日前通知受檢業者準備相關資料接受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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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業務檢查後之處理: (一) 業務檢查完畢,應由業務檢查小組作成「臺中縣不動產經紀業業務 檢查紀錄表」 (如附件) 一式二份,由經紀業 (營業處所) 之負責 人或現場工作人員及本府業務檢查小組人員親自簽章後,一份當場 交付經紀業 (營業所) 收執,一份由本府檢查人員收執。但經紀業 (營業處所) 之負責人或現場工作人員拒絕簽章時,於紀錄表一註 明拒絕簽章理由,並不交付該紀錄表予業者。 (二) 查獲有本條例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二條規定所列各項情事之一者, 依臺中縣政府處理違反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統一裁罰基準規定辦 理,並由本府依上開規定開具罰鍰繳款書交由當事人繳納。 (三) 查獲有本條例第七條第一項及第三十條前段規定主管機關廢止許可 之情事者,由本府廢止經紀業之許可及營利事業登記。 (四) 查獲經紀人員有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之情事者,由本府交付 查縣不動產經紀人員獎懲委員會審議,並依其決定辦理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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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其他: (一) 業務檢查小組成員應熟悉相關法令,現場處理穌度要保持良好,避 免發生衝突。 (二) 業務檢查小組成員需配掛機關服務證,備妥「臺中縣不動產經紀業 業務檢查錄表」及照相機等相關文件及設備,以利業務檢查之進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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