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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各地政事務所受理傳真申請謄本作業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1 月 10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市法規/地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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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為加強便民服務,實施臺中市各地政事務所受理傳真申請
    圖簿謄本及地價謄本,特訂定本要點。
二、地政事務所受理傳真申請之項目如下:
    土地、建物登記(簿)謄本。
    地籍圖謄本。
    建物測量成果圖謄本。
    地價謄本。
三、地政事務所受理傳真申請時間,除例假日外,為每日上午八時三十分
    至下午十七時三十分。
四、傳真申請者,應依規定之申請書格式詳為書寫並簽名或蓋章後,傳真
    至地政事務所。
五、地政事務所收到傳真申請案件,其內容完整、清晰者,應立即收件依
    規定程序辦理。內容不清晰、不完整或申請書格式不符者,應以電話
    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視同撤回申請。
六、申請人領取謄本時,應攜帶印章及身分證明文件,並依規定繳納規費
    及郵電費新臺幣五元。
七、傳真申請者應於傳真後十五日內領取謄本。
    同一申請人有申請二次未領取或申請謄本張數累計達十張以上未領取
    者,不再受理其以傳真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