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各地政事務所人員專業技術研修實施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1 月 10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市法規/地政處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臺中市政府為鼓勵臺中市各地政事務所人員在職專業技術研修(以下
    簡稱地政事務所專技研修),充實專業知識,提昇為民服務品質,特
    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各地政事務所課長以下編制內地政人員(以下簡稱
    地政人員)。
三、地政事務所應設專業技術研修小組,由地政事務所主任及各課課長組
    成,並指定幹事二人,辦理下列事項:
(一)研修之法令及專業知識之指定。
(二)測驗命題與審查。
(三)測試之督導。
(四)其他有關事項。
四、地政事務所專技研修方式如下:
(一)地政事務所專技研修小組應指定研修範圍,其範圍以法令為主,其
      他有關專業知識,實務項目為輔,由各地政事務所於研修前公告週
      知,供地政人員於規定期間內自行研修。
(二)測驗:
      1.地政人員研修後,除六十歲以上人員外,應予測驗,測驗分專業
        性及技術性類別,由研修人員自選。
      2.由各地事務所指定專人命題,規定測驗時間,並以測驗題為原則
        。
      3.測驗地點由各地政事務所選定。
      4.監考、批閱試券人員,由各地政事務所在職研修小組遴選人員擔
        任。
      5.各地政事務所應於測驗後一個月內公布成績。
五、地政人員專技研修測試,每半年舉辦一次。
六、地政事務所專技研修獎懲如下:
(一)測驗成績,作為升遷考核之重要參考。
(二)測驗成績未滿六十分者,由各地政事務所主任督導研修。
(三)測驗成績各類科之第一名,由各地政事務所主任予以適當獎勵。
七、各地政事務所實施本要點所需費用得編列年度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