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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土地基本資料庫電子資料流通收費標準 (原繼續適用)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4 月 11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0 年 03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法規字第10000398884號公告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地政類/自治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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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統一臺中市各地政事務所提供土地基本資
料庫電子資料之收費,特訂定本標準。
第 2 條
本標準所稱土地基本資料庫電子資料,係指以電子媒體儲存之下列圖形或
文字資料。
一、登記資料:指土地及建物之標示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之資料。
二、測量資料:指以數值法測量或圖解數化方式完成之資料。
三、地價資料:指當期土地公告現值及當期土地公告地價資料。
第 3 條
土地基本資料庫電子資料收費如下:
一、登記資料,以小段(段)為單位,以錄為計價單位,總錄數未達一千
    錄以一千錄計,每錄新臺幣一元。
二、測量資料以小段(段)為單位,以筆為計價單位,總筆數未達一千筆
    以一千筆計,每筆新臺幣一元。圖根點以點數為計價單位,總點數未
    達十點以十點計,每點新臺幣二十元,。
三、地價資料:公告土地現值、公告地價資料以宗地筆數為計價單位,總
    筆數未達一千筆者,以一千筆計,每筆新台幣零點零一元。
第 4 條
土地基本資料庫電子資料以網路傳輸或儲存媒體方式提供,除依前條規定
收費外,並依下列規定收取材料費或機時費:
一、儲存媒體:
(一)磁片:每片新臺幣五十元。
(二)磁帶:每捲新臺幣一千二百元。
(三)光碟:每片新臺幣二百元。
二、網路傳輸:機時費每次新臺幣二百元。
第 5 條
中央地政主管機關、本府及所屬機關或依法得免費申請資料之機關,免收
費用。
其他機關基於資料共享及互惠原則經本府核准者,得免費提供。
第 6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