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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文化局組織規程(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05 月 20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7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市法規/組織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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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規程依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
訂定之。
第 2 條
臺中市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依法掌理本市藝文推廣、圖書資訊、文化
資產及表演藝術等事項。
第 3 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承市長之命,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置副局長一人,襄助局長處理局務。
第 4 條
本局設下列各科,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藝文推廣科:掌理藝文展覽、研習、講座、本市公共藝術審查、文化
    義工(種子)之培訓管理等藝文推廣與輔導事項。
二、圖書資訊科:掌理圖書資訊之技術服務、讀者服務、圖書館利用教育
    、推廣文學、閱讀計畫、圖書資訊規劃及系統建置、讀書會設立及輔
    導等事項。
三、文化資產科:掌理古蹟、歷史建築、聚落、遺址、文化景觀、傳統藝
    術、民俗及有關文物、古物、文獻及社區文化資源等事項。
四、表演藝術科:掌理各項音樂、戲劇、舞蹈、傳統民俗藝術等表演活動
    之策劃與執行;演藝團體立案、文化藝術財團法人設立、表演節目准
    演及所屬演藝設施之管理等事項。
五、行政科:掌理文書、印信、出納、研考、法制、庶務及檔案管理等事
    項。
第 5 條
本局置秘書、科長、技士、科員、佐理員、辦事員及書記。
第 6 條
本局設人事科,置科長,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7 條
本局設會計科,置科長及科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並兼辦統計事
項。
第 8 條
本局設政風科,置科長,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第 9 條
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局長代行或代理。副局長因故不能
代行或代理時,由秘書代行或代理。秘書因故不能代行或代理時,依第四
條所列單位主管順序代行或代理之。
第 10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11 條
本局設局務會議,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下列人員組
成之:
一、局長。
二、副局長。
三、秘書。
四、科長。
五、其他局長指定人員。
前項會議由局長召集之,開會時並為主席,局長因故不能出席時,由職務
代理人擔任主席。
第 12 條
下列事項應經局務會議之決定: 
一、施政計畫與預算。 
二、提請市務會議審議之案件。 
二、提請市務會議審議之案件。 
四、涉及各科共同關係事項。 
五、局長交議事項。
第 13 條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局擬訂,報請本府核定。
第 14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