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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台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取締違規廣告物,維護市容觀瞻,特 設置台中市政府取締違規廣告物督導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 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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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違規廣告物,係指未經本府各廣告物主管單位(機關)核 准擅自張貼、張掛及設置之廣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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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督導本府各廣告物主管單位(機關)執行取締作業。 (二)廣告物相關法令及政策之宣導事宜。 (三)審議各廣告物主管單位(機關)所提具之工作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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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府秘書一人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本府 都市發展處技正兼任,執行秘書一人,由都市發展處使管科科長兼任 ,組員十三人,由下列單位(機關)指派主辦業務科(課)長兼任之 : (一)本府建設處 (二)本府都市發展處 (三)本府交通處 (四)本市環保局 (五)本市警察局 (六)各轄區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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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小組每三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 主持,召集人因故無法主持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召集人、副召集 人均因故無法出席會議時,由組員互推一人代理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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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府各廣告物主管相關權責單位(機關)及任務劃分如下: ┌────────────────────────────┐ │台中市廣告物主管機關權責劃分表 │ ├────┬─────┬────────┬────────┤ │種類 │設置範圍 │主辦單位(機關)│協辦單位(機關)│ ├────┼─────┼────────┼────────┤ │招牌廣告│固定於建築│都市發展處 │ │ │ │物外牆或騎│ │ │ │ │樓上方 │ │ │ ├────┼─────┼────────┼────────┤ │樹立廣告│建築線以內│都市發展處 │ │ │ │空地及屋頂│ │ │ │ ├─────┼────────┼────────┤ │ │道路範圍內│建設處 │警察局 │ │ │(含人行道│ │ │ │ │、天橋及安│ │ │ │ │全島等) │ │ │ │ ├─────┼────────┼────────┤ │ │公園及河川│建設處 │ │ │ │地 │ │ │ ├────┼─────┼────────┼────────┤ │張貼廣告│道路範圍內│交通處 │ │ │ │號誌桿附著│ │ │ │ │之廣告物 │ │ │ │ ├─────┼────────┼────────┤ │ │道路範圍內│建設處 │ │ │ │燈桿或電桿│ │ │ │ │附著之廣告│ │ │ │ │物 │ │ │ │ ├─────┼────────┼────────┤ │ │懸掛式或張│環保局 │ │ │ │貼式廣告物│ │ │ │ ├─────┼────────┼────────┤ │ │張掛於建築│環保局 │都市發展處 │ │ │物外牆之帆│ │違章建築拆除隊 │ │ │布廣告物 │ │ │ ├────┼─────┼────────┼────────┤ │遊動廣告│車、船或航│交通局 │ │ │ │空器 │ │ │ ├────┴─────┴────────┴────────┤ │註:道路範圍內設置非屬本表列廣告物之物品,以路霸聯合取締│ │ 方式共同處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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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小組所有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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