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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第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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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設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業務會報(以下簡 稱本會報),其任務如下: (一)行政院動員會報決議事項之執行。 (二)依據動員準備分類計畫,策訂其執行計畫。 (三)行政動員準備支援軍事動員之政軍協調。 (四)全民戰力綜合協調組織業務之配合執行。 (五)各動員準備分類計畫主管機關委辦之動員準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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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報置召集人一人,由市長兼任,副召集人二人,由副市長及秘書 長兼任,委員二十三人,由本府就府內各一級單位主管及所屬一級機 關首長派兼之。 本府得視需要,指定各區公所指定單位及人員辦理動員準備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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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報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市長指派本府秘書一人兼任,承召集人之 命綜理會報事務,並由本府民政處指定專責人員辦理動員準備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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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會報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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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會報每年舉行二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召集人主持, 召集人因故不能主持時,由副召集人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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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會報召開會議時,得視需要邀請中央有關機關、國防部主管動員相 關業務主管機關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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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會報所需經費,由本府民政處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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