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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業務會報設置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5 月 13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市法規/民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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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第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二、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設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業務會報(以下簡
    稱本會報),其任務如下:
(一)行政院動員會報決議事項之執行。 
(二)依據動員準備分類計畫,策訂其執行計畫。 
(三)行政動員準備支援軍事動員之政軍協調。 
(四)全民戰力綜合協調組織業務之配合執行。 
(五)各動員準備分類計畫主管機關委辦之動員準備事項。
三、本會報置召集人一人,由市長兼任,副召集人二人,由副市長及秘書
    長兼任,委員二十三人,由本府就府內各一級單位主管及所屬一級機
    關首長派兼之。
    本府得視需要,指定各區公所指定單位及人員辦理動員準備業務。
四、本會報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市長指派本府秘書一人兼任,承召集人之
    命綜理會報事務,並由本府民政處指定專責人員辦理動員準備業務。
五、本會報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六、本會報每年舉行二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召集人主持,
    召集人因故不能主持時,由副召集人主持。
七、本會報召開會議時,得視需要邀請中央有關機關、國防部主管動員相
    關業務主管機關列席。
八、本會報所需經費,由本府民政處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