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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加強照顧義務役重傷殘退伍軍人作業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12 月 29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市法規/民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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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臺中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加強照顧本市義務役重傷殘退伍軍人
     (以下簡稱重傷殘人員) ,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所稱之重傷殘人員,係指設籍臺中市 (以下簡稱本市) 義務役
    退伍軍人,在服役期間罹患下列病症之一者,經安置國民榮譽之家者
    為限:
 (一) 全身癱瘓
      1 腦死 (植物人) 。
      2 頸部以下無知覺。
      3 三肢肢體以上缺失或神經功能完全喪失。
      4 意識昏迷或患有重疾,生活完全無法自理,經鑑定人員鑑定屬實
        。
 (二) 半身癱瘓
      1 腰部以下無知覺。
      2 二肢肢體以上缺失或神經功能喪失百分之五十以上。
      3 雙目失明。
      前項第一款第四目之鑑定人員,由本市徵兵檢查委員會體格檢查組
      成員任之。
三  本市義務役傷、病殘退伍軍人,因服役期間所患病症於退伍後,病情
    加重且符合第二點第一項病症之一者,視同重傷殘人員。
四  區公所對義務役傷、病殘軍人於留醫期滿安置榮家後應專冊列管 (格
    式如附件) ,並定時訪察關心其生活起居,生活特別困苦者報本府專
    案輔助。
五  區公所春、端、秋三節應對轄區內義務役傷、病殘退伍軍人予以訪查
    ,如有病症符合重傷殘人員之規定者,報本府會同相關單位鑑定後安
    置國民榮譽之家,予以加強照顧。
六  重傷殘人員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報本府除額:
 (一) 死亡。
 (二) 戶籍遷出本市。
 (三) 病症經治療、復健後,未符第二點第一項之規定者。
七  本府補助重傷殘人員安養津貼,全身癱瘓者每月新臺幣七千元,一年
    三節每節致送市長慰問金四萬三千元;半身癱瘓者每月安養津貼三千
    元,一年三節每節致送市長慰問金二萬三千元;輕傷殘者,一年三節
    每節致送市長慰問金六千元;精神病患,一年三節每節致送慰問金七
    千元。前項安養津貼以四個月為一期,每年分三節發給。
八  區公所酌量財政狀況編列預算,對轄區內重傷殘人員予以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