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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愛心家園借用管理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2 月 17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市法規/社會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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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臺中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加強服務身心障礙福利團體,發揮台
    中市愛心家園 (即臺中市身心障礙福利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本家園)
    之場地使用功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家園開放借用之活動場所以一樓左側,面積約一百三十三坪為限。
三  本家園之借用對象以本市立案之身心障礙團體 (台中市殘障福利協進
    會、台中市聲暉協進會、台中市啟智協進會、台中市脊髓損傷者協會
    、台中市聾啞福利協進會、台中市康復之友協會、台中市自閉症教育
    協進會、台中市智障者家長協會為限。
四  本家園開放使用時間為每日上午八點至下午九點止,規定時間外及例
    假日,非經本府核准不得使用。
五  借用單位經本府同意後,應與本府簽訂本家園借用契約後,始得使用
    。
六  使用本家園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 借用場所以供處理或推展會務為限,不得從事營利性活動。
 (二) 借用單位應自行負責場地維護管理清潔工作。
 (三) 借用單位如有損害公物或器材設備者,須負責修復或照價賠償。
 (四) 借用單位應嚴守使用時間,不得藉故拖延。
 (五) 任何人不得於借用場所留宿。
 (六) 借用單位未經許可,不得使用或增設任何設施、設備。
七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借用,已借用者,本府得隨時終止借用
    契約。
 (一) 政府因舉辦公共事業需要或公務使用需要者。
 (二) 違反法令規定者。
 (三) 違背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者。
 (四) 違反公共安全或違反公共安全之虞,經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者。
 (五) 使用與原申請內容不符或私自轉讓他人使用者。
 (六) 違反本要點規定,情節重大者。
 (七) 其他有違反借用契約所定終止事由者。
八  本府使用本家園,應負擔水電及冷氣空調費用。
    本家園於委外經營期間,借用單位就前項應負擔之費用,應與受委託
    單位協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