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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辦理七十歲以上老人健康檢查作業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2 月 27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市法規/社會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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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推行老人福利服務,維護老人身
    心健康,俾能早期發現疾病,協助就醫,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設籍本市年滿七十歲之老人。
三、健康檢查項目如下:
(一)身體檢查:個人及家族病史、身高、體重、脈搏、血壓、視力、聽
      力、頭、頸、口腔、牙齒、眼耳鼻、喉、胸部、腹部、皮膚、四肢
      及骨關節之一般檢查、乳房檢查及子宮頸抹片檢查(限女性)、肛
      診。
(二)健康諮詢:戒菸、戒檳榔、戒酒、事故傷害預防、口腔保健、體重
      控制、飲食營養指導與其他等。
(三)血液及尿液檢查。
(四)量腰圍、胸腔及腹部x光檢查、肝臟(含肝臟膽紅素、鹼性燐酸)
      、心臟心電圖、糞便常規檢查、糞便潛血檢查。
四、檢查費用:
(一)第三點第一款至第三款檢查項目由全民健康保險全額負擔。
(二)第三點第四款之各項檢查總費用,每人為新臺幣六百九十七元,由
      本府全額負擔。但檢查項目有任一項未檢查者,本府全部不予支付
      。
五、第三點檢查項目應由具有登記開業或執業之專任內科專科醫師或家庭
    醫學科專科醫師實際負責健檢作業。
六、第三點檢查項目應依成人健檢檢查項目及本府老人健檢之規定確實檢
    查,檢驗之費用應於明細表上填入正確金額,本府將核實撥付委託檢
    查醫院。
七、醫療院所請領費用時,應於次月十日前檢送老人健康檢查記錄明細表
    一式二份及委託合約書影本及收據(備文)送府以憑撥款。
八、作業程序:
(一)由本府社會處協調本府所委託「中央健保局特約醫療院所」為檢查
      單位,全力配合辦理老人健康檢查。
(二)由本市各區區公所辦理公告實施本項老人健康檢查作業要點。
(三)受理登記期間方式:在檢查期間內,由本人或家屬持身分證、健保
      卡、印章至委託醫療院所登記,依安排檢查日期前往醫療院所接受
      檢查。
九、宣導與協調:
(一)由本府印製檢查通知單轉發各區公所分送轄區內七十歲以上老人,
      並利用村里民大會、社區活動及其他適當場所等加強宣導。
(二)請檢查醫療院所在受理登記排定日期後,切實轉知老人檢查注意事
      項,以利檢查工作之進行。
十、經費來源:由本府社會處編列年度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