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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配合行政院頒「發放幼兒教育券實施 方案」之執行,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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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發放對象及資格: (一)凡具中華民國國籍者且於當年十月十五日(上學期)次年四月十五 日(下學期)前就托本市已立案私立托兒所年滿五足歲之幼童。 (二)本市私立托兒所應於當年七月三十一日(上學期)次年一月三十一 日(下學期)前完成立案核准(含增班、變更、遷所等)者,始可 申請辦理幼兒教育券。 (三)符合前二款資格,但於當年十月十五日(上學期)次年四月十五日 (下學期)以後入所者或核准班級幼童數外超收者,不得請領;另 已經領有其他相關補助、津貼者,亦不得請領本幼教券補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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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發放方式:(不另製發幼教券,採預先扣抵學費) (一)本市各已立案之私立托兒所以當年九月三十日(上學期)次年三月 三十一日(上學期)為基準日,就該所符合本發放對象及資格規定 之幼童,備齊並檢查驗證下列文件,於當年十月一日至五日(上學 期)次年四月一日至五日(下學期)前(逾期不予受理),轉報本 府社會處審查無誤後,將幼兒教育券補助金以支票方式逕寄本市各 已立案之私立托兒所。 1.填具「發放幼兒教育券清冊」、「補助金總表」並蓋章各二份。 2.檢附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一份。 3.托兒所領取幼兒教育券經費領據一份。 (二)符合前款資格之幼童,但於當年十月一日至十五日(上學期)次年 四月一日至十五日(下學期)入所者,除填具「發放幼兒教育券清 冊」、「補助金總表」(應於當年十月十六日(上學期)次年四月 十六日(下學期)前送本府社會處審查,逾期不予受理)外,並請 其家長填具切結書二份(一份托兒所自存,一份送本府社會處), 以示切結。 (三)符合第一款資格之幼童,但於當年十月一日至十五日(上學期)次 年四月一日至十五日(下學期)離所或異動者,請先傳真通知本府 社會處辦理變更,並於當年十月十六日(上學期)次年四月十六日 (下學期)前將相關表件造冊蓋章送本府社會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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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戶籍謄本應為三個月內之謄本,若家長(父母或監護人)與幼童不在 同一戶籍,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證明其家屬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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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所送資料如有影本請加註與正本相符,並蓋該幼童家長(父母或監護 人)之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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