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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辦理托兒所幼兒教育券發放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8 月 22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市法規/社會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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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配合行政院頒「發放幼兒教育券實施
    方案」之執行,特訂定本要點。
二、發放對象及資格:
(一)凡具中華民國國籍者且於當年十月十五日(上學期)次年四月十五
      日(下學期)前就托本市已立案私立托兒所年滿五足歲之幼童。
(二)本市私立托兒所應於當年七月三十一日(上學期)次年一月三十一
      日(下學期)前完成立案核准(含增班、變更、遷所等)者,始可
      申請辦理幼兒教育券。
(三)符合前二款資格,但於當年十月十五日(上學期)次年四月十五日
      (下學期)以後入所者或核准班級幼童數外超收者,不得請領;另
      已經領有其他相關補助、津貼者,亦不得請領本幼教券補助金。
三、發放方式:(不另製發幼教券,採預先扣抵學費)
(一)本市各已立案之私立托兒所以當年九月三十日(上學期)次年三月
      三十一日(上學期)為基準日,就該所符合本發放對象及資格規定
      之幼童,備齊並檢查驗證下列文件,於當年十月一日至五日(上學
      期)次年四月一日至五日(下學期)前(逾期不予受理),轉報本
      府社會處審查無誤後,將幼兒教育券補助金以支票方式逕寄本市各
      已立案之私立托兒所。
      1.填具「發放幼兒教育券清冊」、「補助金總表」並蓋章各二份。
      2.檢附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一份。
      3.托兒所領取幼兒教育券經費領據一份。
(二)符合前款資格之幼童,但於當年十月一日至十五日(上學期)次年
      四月一日至十五日(下學期)入所者,除填具「發放幼兒教育券清
      冊」、「補助金總表」(應於當年十月十六日(上學期)次年四月
      十六日(下學期)前送本府社會處審查,逾期不予受理)外,並請
      其家長填具切結書二份(一份托兒所自存,一份送本府社會處),
      以示切結。
(三)符合第一款資格之幼童,但於當年十月一日至十五日(上學期)次
      年四月一日至十五日(下學期)離所或異動者,請先傳真通知本府
      社會處辦理變更,並於當年十月十六日(上學期)次年四月十六日
      (下學期)前將相關表件造冊蓋章送本府社會處辦理。
四、戶籍謄本應為三個月內之謄本,若家長(父母或監護人)與幼童不在
    同一戶籍,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證明其家屬關係。
五、所送資料如有影本請加註與正本相符,並蓋該幼童家長(父母或監護
    人)之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