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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百歲人瑞敬老津貼作業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87 年 12 月 18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市法規/社會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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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老人福利法,並宏揚敬老美德,
    安定老人生活,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資格:
(一)年滿一百歲以上,設籍本市六個月以上,並且繼續實際居住本市之
      長者,虛設戶籍者不得申請。
(二)未經政府公費收容安置者。
三、補助標準:
    申請人資格符合本要點規定者,每月發給新臺幣六千元正。
四、申請及發給程序:
(一)檢附最近三個月內戶籍謄本、相關證明文件、私章及郵局帳戶至戶
      籍所地區公所辦理申請,當月十五日前申請者,經區公所審查合核
      後,於二十日前送府備查,即發給當月敬老津貼或當月十六日以後
      申請者,自申請日之次月份起發給。
(二)本津貼由本府逕匯至長者郵局帳戶。
五、凡申請本津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由家屬向區公所申報,並自發生
    之次月起停止發給敬老津貼,如有溢領者應即追繳:
(一)死亡或失蹤者。
(二)戶籍遷出本市或未實際居住本市者。
(三)出境(離開臺、澎、金、馬)逾六個月未入境者。
(四)申領資格消失者。
六、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
七、本要點自民國八十八年一月一日起實施,本要點修正條文溯自民國九
    十一年一月一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