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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老人福利法,並宏揚敬老美德, 安定老人生活,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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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請資格: (一)年滿一百歲以上,設籍本市六個月以上,並且繼續實際居住本市之 長者,虛設戶籍者不得申請。 (二)未經政府公費收容安置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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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補助標準: 申請人資格符合本要點規定者,每月發給新臺幣六千元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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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及發給程序: (一)檢附最近三個月內戶籍謄本、相關證明文件、私章及郵局帳戶至戶 籍所地區公所辦理申請,當月十五日前申請者,經區公所審查合核 後,於二十日前送府備查,即發給當月敬老津貼或當月十六日以後 申請者,自申請日之次月份起發給。 (二)本津貼由本府逕匯至長者郵局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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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凡申請本津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由家屬向區公所申報,並自發生 之次月起停止發給敬老津貼,如有溢領者應即追繳: (一)死亡或失蹤者。 (二)戶籍遷出本市或未實際居住本市者。 (三)出境(離開臺、澎、金、馬)逾六個月未入境者。 (四)申領資格消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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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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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要點自民國八十八年一月一日起實施,本要點修正條文溯自民國九 十一年一月一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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