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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目的: 為協助視障者自力更生,透過扶助設置示範按摩中心以提供按摩業者 固定、安全純正的工作場所,並落實殘障福利法保障視障者從事按摩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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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獎助對象:已在本府立案之視障福利機構、團體、工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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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籌設方式: 由本府邀集轄區內視障福利相關人員五人至七人組成示範按摩中心輔 導小組,負責示範按摩中心之規劃、管理、督導與宣導等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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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設置地點: (一) 示範按摩中心應設置於本市轄內並應顧及交通挭捷、衛生、安全及 無障礙生活環境等條件。 (二) 設置地點得運用公有房舍或私有場所辦理,但擇定之場所,使用期 限不得少於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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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經營原則: (一) 示範按摩中心需從事合法之按摩工作,如有違法情事,除由本府依 法處理外,違法者不得繼續留任服務。 (二) 每一示範按摩中心至少應安置六名 (含女性二人) 以上設籍本市年 滿二十歲至六十歲,領有殘障手冊、按摩技士證及本府核發之執業 許可證 (兩年內未被吊銷執業許可證紀錄者) 擔任按摩工作,並推 選其中一人擔任負責人;另得視需要聘用行政助理人員乙名,負責 工作分配、財務管理及衛生維護等事宜。 (三) 示範按摩中心需自行負擔營運所需各項支出;其收費標準、財務管 理、工作人員排班方式與應遵守事項及相關事宜等,由本府自定或 輔導業者定之。 (四) 示範按摩中心之衛生維護,應符合衛生主管單位規定之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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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獎助經費: (一) 籌設示範按摩中心所需裝璜、設備、宣導及前三個月之租金、助理 人員工作費、水電經常費,除依內政部加強推展社會福利獎助作業 要點之規定申請外,得同時向本府申請創業經費最高百分之八十獎 助,獎助金額最高不得逾新臺幣臺佰萬元。 (二) 接受獎助之對象,需於獎助案核准之日起三個月內籌備妥當並開業 ,否則本府將依法追回該獎助款。 (三) 接受本府獎助籌設之示範按摩中心由內政部及本府適時辦理評鑑, 績效優良者,予以獎勵;辦理不善者,促其限期改進,逾期未改善 者,得中止該項獎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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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設計參考範例: (一) 櫃台區-供接待、收費及諮詢之用;設置:1.按摩者按摩技術士執 業許可證影本2.電話3.名片4.排班順序5.現金及帳簿等。 (二) 接待區-供顧客休息及等候服務之用;設置:1.桌椅2.書報雜誌3. 自助茶水4.音響 5.盆栽6.垃圾桶7.面紙8.請勿吸煙標誌。 (三) 工作區-供按摩服務之用;設置: 1 儲櫃-須有足夠的櫥櫃放置各種用品或器材;如床單、枕巾、毛 巾、酒精棉、潤滑劑、睡衣及按摩棒等。 2 地板-工作區域內勿使用地毯,使用其他易清洗之建材為原則。 3 消毒設備-維護按摩用品、器材之衛生所需設備,並不得飼養寵 物,以防病媒滋生。 4 工作室-工作區域內劃分幾個工作室,每個工作室均以布帘或活 動隔間隔開,每個工作室放置一張按摩床 (或指壓床) ,一個床 頭几和吊鉤衣的掛鉤,其參考規格如左: (1) 按摩床的長度為一百八十六公分,寬為一百二十公分,高為四 十八至五十公分 (含三吋高密度泡棉) 。 (2) 按摩床的放置為床頭靠牆,床尾及一側 (或兩側) 預留四十五 公分的活動空間。 (3) 指壓床的長度為一百八十六公分,寬為六十六公分,高為四十 八至五十三公分 (含三吋高密度泡棉) ,指壓床的高度一般與 施術者的膝蓋齊高為宜。 (4) 指壓床的床頭及床尾需預留六十公分的活動空間,兩側需預留 四十五公分的活動空間。 (5) 布帘隔間的高度約為二百一十公分。 5 更衣室-供顧客換穿睡衣用,可單獨闢設,也可先在工作室內更 衣。 (四) 盥洗室: 1 熱水-按摩師在施術後宜用熱水洗手以保護雙手;在足底按摩之 前最好先請顧客以熱水洗腳。 2 烘手機-在洗手或洗腳後,用烘手機烘乾。 (五) 參考範例平面圖: (如附表)
附表: ┌───┬────┬─┬──┬──────── │ │ │ │ │ 2(接待區) │ │5-5 │ │ │ 3(矮櫃) │ ├…………┘ └──┘ ┬ │ │ ┌─1──┤ │ │ │ │ │ │ └─櫃臺─┤ │ │ │ │5-6│ │ │ │ ┌┐ │ ├………┘ ┌………………………………………┤│ │ ┴ │ ││ 4 │ ├───┬───┬───┬───┤│ (員工│ │5-4│5-3│5-2│5-1││休息區│ ┌──┬………┤ │ │ │ │3) │ │7 │6 │ │ (5-1至5-6 ││ │ │ (盥│(雜物 │ │為工作室 ) │ ││3 (矮│ │洗室│儲藏 │ │ │ │ ││┌櫃) ┤ │) │室)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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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有關營業衛生應符合臺灣省營業衛生管理規則第九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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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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