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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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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設臺中市性別工作平等會(以下簡稱本 會),其任務如下: (一)性別工作平等申訴案件之調查及審議。 (二)性別工作平等年度工作計劃之審議。 (三)性別工作平等法規修訂及適用意見之諮詢。 (四)其他促進性別工作平等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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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置委員九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市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 人,由本府勞工處處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兼之: (一)法律專業人士二人。 (二)勞工團體推薦代表二人。 (三)婦女團體推薦代表二人。 (四)學者專家一人。 前項女性委員人數應佔全體委員人數二分之一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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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委員任期二年;因故出缺時,應與補聘,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 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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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會不定期召開會議時,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 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不能出席 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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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會會議,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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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會開會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決議事項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 意,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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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會開會時,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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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勞工處勞資關係科科長兼任,承主任委 員之命綜理委員會行政事務;置幹事一人至三人,由本府勞工處派員 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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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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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勞工處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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