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性別工作平等會設置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3 月 29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市法規/勞工處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本要點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
二、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設臺中市性別工作平等會(以下簡稱本
    會),其任務如下:
(一)性別工作平等申訴案件之調查及審議。
(二)性別工作平等年度工作計劃之審議。
(三)性別工作平等法規修訂及適用意見之諮詢。
(四)其他促進性別工作平等之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九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市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
    人,由本府勞工處處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兼之:
(一)法律專業人士二人。 
(二)勞工團體推薦代表二人。 
(三)婦女團體推薦代表二人。 
(四)學者專家一人。 
    前項女性委員人數應佔全體委員人數二分之一以上。
四、本會委員任期二年;因故出缺時,應與補聘,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
    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五、本會不定期召開會議時,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
    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不能出席
    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
六、本會會議,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
七、本會開會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決議事項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
    意,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八、本會開會時,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
九、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勞工處勞資關係科科長兼任,承主任委
    員之命綜理委員會行政事務;置幹事一人至三人,由本府勞工處派員
    兼任。
十、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十一、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勞工處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