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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重大勞資爭議事件,特依「處理 重大勞資爭議事件實施要點」第四點規定,設重大勞資爭議事件機動 處理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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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協調及處理公營、公用、及交通事業或具有危險性、特殊性行業之 勞資爭議,有影響公眾生活或造成公共危險者。 (二)協調及處理其他事業單位之勞資爭議,其爭議之勞工人數達五十人 以上者。 (三)協調及處理發生勞資爭議之事業單位,有擴及其關係企業者。 (四)協調及處理其他勞資爭議有急速發展或擴大而影響社會秩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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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小組置召集人,由市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本府勞工處處長兼 任,其餘委員九人,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財政處處長。 (二)本府建設處處長。 (三)本府社會處處長。 (四)本府法制處處長。 (五)本府人事處處長。 (六)臺中市警察局局長。 (七)臺中市總工會理事長。 (八)臺中市工業會理事長。 (九)臺中市商業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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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小組會議由召集人視實際需要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克出 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 本小組開會時,得邀請有關單位或人員列席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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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小組會議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決議事項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 同意。 前項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得,委託他人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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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勞工處勞資關係科科長兼任,承召集 人之命,綜理本小組幕僚業務,置幹事二人至三人,由本府勞工處勞 資關係科、勞工行政科人員派員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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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小組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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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府勞工處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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