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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臺中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推動無障礙環境,依據內政部訂頒「 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五十六條第三項已領得建築執照之公共建築物, 無礙設備與設施提具替代改善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四:組織及 作業等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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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本作業規定適用範圍為建築技術規則施工篇第一百七十條所定公共建 築物,並於八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同編第十章修正發布施行前取得 建築執照而未符合同章規定項目及內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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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本小組置委員十一至十七人,除市長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外,其餘由 本府就下列人員聘任之: (一) 各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二) 建築師公會代表。 (三) 相關身心障礙團體。 (四) 相關學者、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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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本小組置幹事若干人,由相關單位派員兼任,負責資料整理及連繫協 調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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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 分類、分期、分區改善執行計畫及期限之擬定。 (二) 各類建築物行動不使者使用設施項目優先改善次序之擬定。 (三) 公共建築物替代改善計畫之諮詢及指導。 (四) 公共建築物可否提具替代改善計畫之認定及替代改善計畫之審核。 (五) 公共建築物改善完竣報請備查之勘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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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召集人定期開會審查,召集人不克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代理主 持,並指派委員成立若干審查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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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本小組人員出席費及清查列冊作業經費由本府於各年度優先編列預算 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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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本小組審核「公共建築物可否提具替代改善計畫之認定及替代改善計 畫」時,得邀請申請人列席小組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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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本作業規定後視實際需要隨時修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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