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都市計畫區內未使用之公私有空地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申請程序(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12 月 16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市法規/交通處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  臺中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執行都市計畫區內未建築使用之公、
    私有空地申請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 (以下簡稱停車場) ,特依停車場
    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申請程序。
二  申請基地應為都市計畫範圍內未使用之公、私有空地,即非法定空地
    而現況無建築物之土地。
三  核准於空地設置停車場者,除第一種住宅區外,於核准使用期間,不
    受各該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有關規定之限制。但保存區、特定專用區、
    風景區、農業區、保護區及行水區限作平面使用,並應先徵得該主管
    機關同意。
四  本程序所稱停車場除平面式停車場外,係指除基礎外之主體結構應以
    非鋼筋混凝土搭建停車場使用之立體式、機械式或搭臺式停車場。
五  申請基地臨接現有道路實際寬度及至主要幹道之通行車道,應符合下
    列規定:
 (一) 小汽車停車數量四十輛以下者,應在六公尺以上道路。
 (二) 小汽車停車數量四十一輛以上,八十輛以下者,應在八公尺以上道
      路。
 (三) 小汽車停車數量八十一輛以上,或兼供或專供停放大型車者,應在
      十公尺以上道路。
    停車場利用私設通路以臨接道路者,其通路寬度比照前項標準,並應
    取得該通路土地所有權人出具之土地使用同意書。
    非平面式停車場,基地臨接道路寬度未達八公尺者,停車場建築物應
    自建築線退縮四公尺以上建築,臨接道路寬度達八公尺以上者,應自
    建築線退縮二公尺以上建築。依法應設置騎樓或人行道者,應自騎樓
    或人行道內側境界線起退縮。
六  停車車場之建蔽率、容積率應比照公共設施停車場用地有關規定辦理
    ,基地並應符合臺灣省畸零地使用規則規定,其高度不受建築技術規
    則建築設計施工編有關高度規定之限制,但不得超過三十六公尺。
七  停車場之出入口應距離道路交叉口十公尺以上,並退縮六公尺以上之
    緩衝空間。臨接未設有人行道之道路側,應至少退縮一.五公尺以上
    人行道。如設有圍籬者,其透空率應達百分之七十以上。
    平面停車場之舖面至少需要有整平壓實之瀝青混凝土以上 (含) 之施
    設,車位 (含編號) 車道劃設應符合建築技術規則規定,以維停車場
    之使用功能與停車安全。
八  申請設置停車場,應為空地之土地所有人、土地管理機關、承租人或
    地上權人。
九  申請設置停車場應檢具下列停車場設置計畫書 (以下簡稱設置計畫書
    ) 有關文件,向本府提出:
 (一) 設置計畫書封面 (格式如附件) 。
 (二) 申請表 (含申請使用年限,格式如附件) 。
 (三) 申請人身份證明 (如為法人應附登記文件) 。
 (四) 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五) 建築線指示 (定) 圖。
 (六) 土地權利證明文件 (如利用私設通路進出者,並應含第三點所列文
      件) 。
 (七) 地籍圖謄本 (應將基地範圍標示) 。
 (八) 設置方式說明:
      1 場內設施配置圖說:應含車位大小、車道寬度、迴轉半徑、車行
        動線、交通標誌、標線、號誌、景觀、植栽、綠化、行人安全維
        護措施及相關設施之配置說明。
      2 出入口之配置圖說:應含臨接道路寬度、出入口寬度、數量、出
        入車之管制設施及等候空間規劃之配置及說明。
      3 交通動線圖說:應含基地進出場車行動線及其對場外車行及人行
        動線干擾情行之標示及說明。停車場停車數量在二百輛以上者 (
        建築物者含法定停車空間) ,應作交通影響評估報告。
      交通影響評估報告內容應至少包含下列項目:
      甲  申請基地開發規模:
      (1) 基地位置 (附位置圖) 。
      (2) 土地使用分區。
      (3) 鄰近基地二百公尺內使用特性分析。
      (4) 基地總樓地板面積。
      (5) 未來使用特性分析。
      (6) 預計停車數量、配置及收費管理制度。
      乙  交通現況分析:
      (1) 基地二百公尺範圍內,道路流量與服務水準。
      (2) 基地二百公尺範圍內,鄰近主要路口交通管制狀況。
      (3) 基地四百公尺範圍內,現有路外停車場狀況。
      (4) 基地二百公尺範圍內,現有路邊停車場狀況。
      (5) 停車場供需比較分析。
      丙  交通影響分析與評估:
      (1) 基地車輛進出動線分析。
      (2) 衍生交通量需求估計 (含未來一年、二年及五年旅次產生預測
          ) 。
      (3) 交通影響分析 (含道路需求與供給之服務水準分析) 。
      (4) 研擬改善方案 (含交通管制設施與出入口車動線改善之措施)
          。
      丁  結論與建議
 (九) 使用管理事項說明:應包含停車場之進出管制方式、使用對象及停
      車場維護保養方式等。
 (一○) 現況未建築使用空地之照片。
 (一一) 如設置地點位於山坡地範圍內則須加付水土保持計畫書。
      設置計畫書,除申請表外,一律採橫式書寫、左側裝訂,製成二九
      .七公分乘二一公分 (A4) 大小;一次檢附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一○  設置計畫書由本府受理申請設置停車場案件後,由停車場主管單位
      會同各有關單位,依其鄰近地區都市發展現況,停車需求、都市計
      畫、都市景觀及對環境影響等有關事項予以會審,經審核合格後發
      給設置許可,並敘明核准使用期限,但最長不得超過八年。
一一  核准設置許可後申請人應於三個月內依建築法第十三條規定委託依
      法登記開業建築師檢具土地權利證明文件及工程圖說 (含結構平面
      圖、結構計算書、鑽探報告、隔音設備及消防圖等) 向當地主管建
      築機關申請建築許可,未依規定辦理或逾期者,該申請案予以註銷
      。
      機械式停車場竣工後須另由結構技師、機械技師簽證合格,並應試
      車堪用,始得檢具合格證明有關切結書申請核發使用許可。
      平面式停車場不受前項規定限制。
一二  興建完成之停車場,應由申請人或管理人員負責保養、管理及維護
      公共安全之責任。非平面式停車場每年並須由機械技師及結構技師
      最少檢查一次,簽證並作成紀錄向主管單位報備,以維安全。
      停車場於核准使用期限屆滿後,應自行無條件拆除,逾期不拆除或
      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者,得強制拆除之,費用由建物所有人負擔。
一三  停車場供公眾收費停車使用者,應於領得停車場登記證後,始得依
      法營業。
一四  申請人於核准使用期限屆滿前,如擬停止使用時,應敘明理由向當
      地主管機關申請核備及申請核發拆除執照後拆除,如擬申請延長使
      用期限或擴充規模,得於使用期限屆滿前三個月依本程序重新提出
      申請。
一五  本程序所需申請書表格由本府另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