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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建築物室內裝修審核及查驗作業規範(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2 月 26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市法規/都市發展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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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規範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七條第二項
    規定訂定之。
二、本規範所稱之審查機構,係指經內政部指定之臺灣省建築師公會臺中
    市辦事處或經指定得於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轄區執行業務之專業
    技術團體。
三、室內裝修依本辦法第十九條申請審查許可,應由建築物起造人、所有
    權人或使用人(以下簡稱申請人)向本市審查機構申請審核圖說,竣
    工後並依本辦法相關規定,向原審查機構申請竣工查驗。
四、審查機構辦理室內裝修之審核圖說及竣工查驗,應依本辦法第七條第
    一項及本規範規定,訂定作業事項並應載明工作內容、收費基準與應
    負之責任及義務,報請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核備。
五、審查機構辦理室內裝修之審核圖說及竣工查驗人員,應指派具有本辦
    法第八條規定人員資格者為之,其人員名冊每年應報請本府核備。
六、本市室內裝修申請許可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圖說審核:檢具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規定圖說文件,向審
      查機構申請審核,審核合格後由審查機構報請本府核發「准予按圖
      施作許可函」。施作期限自核發施作許可函日起九個月為限,逾期
      許可函作廢。
(二)竣工查驗:依前款核准之圖說施作完成後,檢具本辦法第三十條規
      定圖說文件向原審查機構申請竣工查驗,經審查機構查驗合格後,
      由審查機構通知申請人製作正本一份、副本二份送請本府核發「建
      築物室內裝修合格證明」。
    前項第二款之正本由本府都市發展處存檔,副本一份隨許可函發給申
    請人收執,另一份由審查機構收執存檔,保存期限為五年。
七、申請人於審查機構完成圖說審核合格後,依消防法應辦理消防審查之
    案件向臺中市消防局(以下簡稱消防局)申請消防設備圖說審查及竣
    工查驗,並將消防局完成消防設備竣工查驗核可文件送原審查機構辦
    理竣工查驗。變更時亦同。
八、本辦法第二十四條通知申請人限期修改之期限為三十日,第二十九條
    限期修改之期限為三個月,並均以一次為限。
    審查機構對於未依限期或逾期修改與已廢止之案件,應每三個月實施
    清查,清查結果應報本府都市發展處。
九、室內裝修經竣工查驗不合格者,審查機構應通知申請人限期修改;逾
    期未修改者,應報請本府依法查處。
十、室內裝修如涉及用途變更者,仍需取得許可函或合格證明,本府始得
    核准其室內裝修申請案件。其消防設備審查,則由本府都市發展處依
    審查變更使用執照申請案之行政程序會消防局審查。
十一、審查機構於執行查驗作業時,應將申請案件涉及違建之情事註明並
      知會本府依規定程序辦理。
十二、室內裝修相關書表,依內政部訂頒之格式辦理;必要時審查機構得
      報請本府補充之。
十三、本府得就審查機構審核及查驗合格之案件實施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