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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違章建築拆到不堪使用尺度認定基準(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9 月 06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市法規/都市發展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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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臺中市違章建築拆到不堪使用之尺度規定如下:
 (一) 材料為鐵皮、石棉瓦、水泥等之屋頂全部拆除。
 (二) 鋼筋混凝土造屋頂及樓版於樑保留必要之拆除作業空間 (不含樑寬
      在五十公分以下) ,其餘全部拆除,鋼筋鋸斷。
 (三) 牆壁全部拆除,如有樓梯者亦應將樓梯全部拆除。
 (四) 樑柱全部拆除,但鋼筋混凝土樑柱得予免拆。
 (五) 圍牆全部拆除。
二  已將主要構造拆除雖未符合前點標準但確實已達不堪使用者得免再執
    行。
三  除屋頂、樓板、樓梯、圍牆外,如經該主管建築機關派員勘查認定其
    現場實際情況考量拆除技術及安全,確實無法徹底拆除者 (如會損及
    鄰房、會損及合法共同壁等) ,已達不堪使用等,得予免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