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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臺中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結合民間組織力量,擴大運用社會資 源,共同參與人行道及陸橋美化認養工作,以提昇市民生活品質空間 ,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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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受理認養對象: (一) 本市和級學生、民間企業及團體。 (二) 地方熱心公益及善心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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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認艱期限以二年為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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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認養維護管理範圍: (一) 人行陸橋:結構本體 (含二側階梯) 及基地週遭十公尺直行徑內之 公共設施。 (二) 人行地下道:結構本體 (含出入口階梯) 、出入口綠帶區及相關排 水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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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認養維護管理職責條件: (一) 申請者應檢附認養計畫書 (含綠美化及廣告物施設) 及圖說向本府 辦理登記,經本府審核通過後簽訂委託認養契約書 (契約書條款如 附件一) 。 (二) 認養基地內不可施設妨礙行人通行或危及結構安全之構造物。 (三) 認養者於認養期間內對基地負有完全清潔、維護、修繕、管理及保 全基地美觀、堪用、完整之責,並負擔所需費用,如發現被破壞或 被佔用時,應負責向有關關反應以便處理。 (四) 認養處所應指定專人負責管理並接受本府督導;且該工作人員之安 全應自行負責。 (五) 原有公共設施因人為因素損壞者,應負責依原規格修護,若有違反 認養規定,經本府糾正而改善者,依有關規定訴求,因而造成他人 損失或修害,而致發生國家賠償事件時,應負一切賠償責任。但遇 天然災害或人力不可抗拒之重大損害發生,得報請本府專案處理。 (六) 認養期間因基於市容美觀等正當理由,擬加強或改變現狀狀者,應 提出具體計畫 (含結構本體安全鑑定) 並專案報准,其費用由認養 人全額支出。 (七) 認養內容如涉及廣告性質者,需繳交約保證金 (地下道五萬元,陸 橋十萬元) 。 (八) 認養者原提送計畫書內之廣告物施設部份,須依廣告物管理辦法相 關規定施設,且不得任意更改或另租他人使用。 (九) 認養期滿或違反規定經本府撤銷委託契約時,認養者應恢復原狀, 否則本府動用保證逕行拆除,不得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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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本要點未盡事宜得依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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