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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人行地下道及陸橋綠美化民間認養維護管理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87 年 12 月 30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市法規/建設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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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臺中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結合民間組織力量,擴大運用社會資
    源,共同參與人行道及陸橋美化認養工作,以提昇市民生活品質空間
    ,特訂定本要點。
二  受理認養對象:
 (一) 本市和級學生、民間企業及團體。
 (二) 地方熱心公益及善心人士。
三  認艱期限以二年為一期。
四  認養維護管理範圍:
 (一) 人行陸橋:結構本體 (含二側階梯) 及基地週遭十公尺直行徑內之
      公共設施。
 (二) 人行地下道:結構本體 (含出入口階梯) 、出入口綠帶區及相關排
      水設施。
五  認養維護管理職責條件:
 (一) 申請者應檢附認養計畫書 (含綠美化及廣告物施設) 及圖說向本府
      辦理登記,經本府審核通過後簽訂委託認養契約書 (契約書條款如
      附件一) 。
 (二) 認養基地內不可施設妨礙行人通行或危及結構安全之構造物。
 (三) 認養者於認養期間內對基地負有完全清潔、維護、修繕、管理及保
      全基地美觀、堪用、完整之責,並負擔所需費用,如發現被破壞或
      被佔用時,應負責向有關關反應以便處理。
 (四) 認養處所應指定專人負責管理並接受本府督導;且該工作人員之安
      全應自行負責。
 (五) 原有公共設施因人為因素損壞者,應負責依原規格修護,若有違反
      認養規定,經本府糾正而改善者,依有關規定訴求,因而造成他人
      損失或修害,而致發生國家賠償事件時,應負一切賠償責任。但遇
      天然災害或人力不可抗拒之重大損害發生,得報請本府專案處理。
 (六) 認養期間因基於市容美觀等正當理由,擬加強或改變現狀狀者,應
      提出具體計畫 (含結構本體安全鑑定) 並專案報准,其費用由認養
      人全額支出。
 (七) 認養內容如涉及廣告性質者,需繳交約保證金 (地下道五萬元,陸
      橋十萬元) 。
 (八) 認養者原提送計畫書內之廣告物施設部份,須依廣告物管理辦法相
      關規定施設,且不得任意更改或另租他人使用。
 (九) 認養期滿或違反規定經本府撤銷委託契約時,認養者應恢復原狀,
      否則本府動用保證逕行拆除,不得異議。
六  本要點未盡事宜得依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