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
臺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避免雇主對求職 人或所僱用員工,因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性別 、容貌、五官、殘障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並為認定就業 歧視,依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設置臺中縣就業歧視評 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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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
本會之任務: 一、接受設籍本縣求職人或受僱於本縣各僱主之員工提出遭受就業歧視申 訴案件,於受理後得以協商、調解等方式消除歧視。 二、對於無法以調解方式消除歧視之申訴案件,提出有關歧視認定之意見 或消除歧視之建議,移請有關單位依法處理。 三、審議、諮詢及促進兩性工作平等事項並對制定或修正公平就業政策等 提出建議。 四、協助轄內各事業單位、雇主團體或工會訂定公平就業政策或團體協約 。 五、提供轄內各機關、團體或民眾有關就業歧視之諮詢服務。 六、收集有關資料,提供相關單位參考,喚起社會大眾重視就業歧視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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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縣長指定副縣長一人或秘書長兼任之,委員十人 ,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任之。 一、身心障礙者團體代表一人。 二、勞工團體推薦代表二人。 三、雇主團體代表一人。 四、婦女團體推薦代表二人。 五、專家學者及律師代表各一人。 六、本府勞工處、社會處代表各一人。 前項女性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委員任期二年,委員因職 務異動或離職者,由本府另行改聘(派)遞補原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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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勞工處處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本會幕 僚業務,另置幹事二至四人,由本府勞工處派員兼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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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
本會於受理申訴案件後一個月內由主任委員召開會議,會議時應有半數以 上委員出席,並就申訴案件進行評議。主任委員為會議主席,主任委員未 能出席得指定委員一人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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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
本會召開委員會議,評議就業歧視申訴案件時,與個案兩造當事人或負責 人、法定代理人三等親範圍內之委員應迴避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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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
本會開會時,得邀請有關機關派員或相關人員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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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
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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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
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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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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