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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縣政府輔助本縣原住民族法律訴訟救助實施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4 月 29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民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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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臺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維護原住民族生命財產安全及其應有權
    益,提供原住民法律訴訟救助,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之執行機關為本府及各鄉 (鎮、市) 公所。
三  本要點救助對象以設籍本縣具有原住民族身分者為限。
四  選任律師:
 (一) 執行機關得選任熟諳原住民族文化及生活習性之律師,依本要點規
      定提供原住民族法律訴訟服務。
 (二) 申請訴訟當事人得選任合格之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三) 刑事訴訟案件當事人聲請法院指定辯護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五  補助項目:
 (一) 具原住民族身分者權益被侵害或有妨害之虞,而須以訴訟方式請求
      救助者,但列為被告需經判決無罪或不起訴確定後,始得申請救助
      。
 (二) 具原住民族身分者提起行政訴訟或國家賠償之訴。
 (三) 原住民族婦女遭受家庭暴力及性侵害,申請訴訟救助者。
 (四) 其他具有特殊情況者,得予專案補助。
六  補助基準:
 (一) 本項補助採部分補助,同一訴訟案件,以補助一人為限。
 (二) 每案件每審級最高補助金額如下:
      l 刑事訴訟案件 (含聲請指定辯護律師) 補助新臺幣二萬元整。
      2 民事訴訟案件補助新臺幣一萬元整。
      3 行政訴訟及國家賠償之訴訟案件補助新臺幣一萬元整,但對行政
        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及本府提出之訴訟不予補助。
七  本要點所定補助項目與其他社會救 (扶) 助法令規定性質相同時,應
    從優辦理。
八  申請救助對象對直系血親尊親屬有忤逆殺暴行為,或對直系血親卑親
    屬有虐待、出賣、欺凌、施暴等行為者,不予補助。
九  申請程序:
 (一) 本要點以受具原住民族身分者委任擔任訴訟代理人之律師或聲請指
      定辯護律師為申請人。
 (二) 申請人應提出下列文件,向訴訟當事人戶籍所在地之鄉 (鎮、市)
      公所提出申請,俟鄉 (鎮、市) 公所初審後,送本府核撥補助款,
      並副知訴訟當事人。
      1 申請書 (如附件一) 。
      2 原住民族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3 證明原住民族身分之文件。
      4 委任狀。
      5 支出費用明細。
一○  各鄉 (鎮、市) 公所應於每年三月、六月、九月及十二月二十日前
      將執行季報表 (如附件二) 送本府備查。
一一  受委任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聲請擔任辯護人之律師應對其訴訟救助之
      內容詳細紀錄,並妥為保密不得對外公開。
一二  本要點所需經費由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及本府編列預算補助。
一三  各鄉 (鎮、市) 公所辦理法律訴訟救助,執行績效優良者,由本輔
      予以獎勵。
一四  本要點簽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