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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辦理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實施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5 月 09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市法規/教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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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軍公教就學費用優待條例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
二、本要點所稱軍公教遺族,係指軍公教人員因作戰、因公、因病或意外
    死亡,其婚生子女、養子女或無子女者之同胞弟妹,依法領受撫卹金
    者。
    前項所稱軍公教人員指陸海空軍現役軍官、士官、士兵及政府機關學
    校預算員額內之人員。
三、軍公教人員因作戰或因公死亡,依法領受年撫卹金之遺族就學,給與
    全額公費優待;因病或意外死亡,依法領受年撫恤金之遺族就學,給
    與半額公費優待;撫卹期滿或依法領受一次撫卹金之遺族,得給與減
    免學雜費之優待。
    前項優待以就讀本市市立高中及公私立國民中小學校,具有學籍之學
    生且在法定修業年限就學期間為限。
四、前點公費優待項目包括學雜費、主食費、副食費、制服費及書籍費,
    每學期各發給一次。其優待規定如下:
(一)學雜費:不分全、半公費,一律全額補助。 
(二)主食費及副食費:領受全公費者,每人每學期發給新台幣(以下同
      )一萬六千元,領受半公費者,減半發給。
(三)制服費:每人每學期發給八百元,領受半公費者減半發給。 
(四)書籍費:每人每學期發給八百元,領受半公費者減半發給。
五、軍公教遺族同時符合本要點補助資格及其他教育補助優待之規定者,
    應擇一申請。
六、軍公教遺族申請就學費用優待,應檢具國防部、銓敘部或主管教育行
    政機關核發之卹亡給與令證書、其他證明文件、申請書及印領清冊,
    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經本府教育處核准後發給。
七、依本要點核准就學費用優待之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即停止優
    待:
(一)具有依法喪失、停止領受撫卹金之事由者。 
(二)休學、退學、開除學籍者。 
    在學期中休學、退學者,自離校月份起停發主食費及副食費,已核發
    各費得不予以追繳。但復學或再行入學時,休學、退學前,該學期已
    享受優待之費用,不得重複請領。
八、軍公教遺族復學、轉學及升學,應於入學時,重行檢證申請。轉學生
    並應填註原就讀學校及年級。
九、軍公教遺族申請就學費用優待,應於開學日後一個月內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