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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國民住宅管理維護基金動支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86 年 11 月 03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市法規/都市發展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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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臺中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因應本市國民住宅社區自主性管理,
    將歷年統籌運用之本府國民住宅管理維護基金 (以下簡稱本基金) 以
    社區為單位予以區分專戶儲存,由本府保管核撥各該社區使用,特訂
    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所稱之基金係指依據國民住宅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
    定由國民住宅售價百分之二‧五之提撥款及其存款孳息收入。
三  本基金之本金非經主管機關送議會審議通過不得動用,其孳息用途如
    下:
 (一) 社區管理站購置費或租金。
 (二) 社區管理站僱用助理管理員、維護人員等之薪資、訓練及辦公費用
      。
 (三) 社區管理維護相關費用。
四  本基金以社區為單位,由本府在本市公營行庫開立專戶保管並得定期
    儲存。
五  本基金年度預算之編造依預算法之規定辦理。
    年度預算編造時,由本府將各國宅社區專戶儲存之本金及其年度存款
    孳息收入,函告各國宅社區住戶管理委員會,請在該社區孳息額度內
    依社區實際需要編訂支出預算,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送本府彙編,
    凡逾期未列入預算項目之經費不得支出。
    本府統計各社區基金總額,依社區實際需要於可支費用內編列「臺中
    市政府國民住宅管理維護基金」預算送本市議會審議通過,據以執行
    。
六  社區動支預算項目之經費 (以年度預算額度為限) ,除一般行政支出
    得由社區住戶管理委員會檢據報本府撥付外,餘均應依預算項目先經
    社區住戶管理委員會議決議,再行文向本府提出會議記錄及工程預算
    書,經審核通過、撥款後,由社區住戶管理委員會自行發包、施工、
    驗收並妥善保管有關憑證。
七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其收支憑證、會計
    報告及年度決算之編造,依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等有關規定辦理
    。
八  國民住宅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規定國宅管理維護經費
    之來源如下:
 (一) 社區住戶負擔之管理維護費。
 (二) 公共設施及服務設施收益之提撥款及其存款孳息收入。
    其使用範圍如下:
 (一) 社區環境清潔維護費用及清潔人員之薪資。
 (二) 社區安全設備及管理維護設備之維護修理費用。
 (三) 社區公共使用之水電等費用。
 (四) 其他專供該社區使用之費用。
    本市各社區之本項管理維護費收入由本府輔導以社區名義存入金融機
    構,本項經費之收支、保管、運用依人民團體財務處理有關規定辦理
    。
九  社區住戶管理委員會應向住戶收取管理維護費,辦理管理維護工作;
    管理維護費之收費標準,由社區視實際需要訂定,報本府備查。住戶
    積欠管理費達六個月,經定相當期間催告仍不給付者,住戶管理委員
    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