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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輔助所屬公教員工購置國民住宅作業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72 年 09 月 12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市法規/都市發展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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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銷國宅,輔助市屬公教員工購屋,
    以安定生活,提高工作情緒,依據「臺灣省公教人員購建住宅輔助辦
    法」及「國宅出售出租辦法」之規定,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輔助本府所屬公教員工購置國宅作業,以本府住福會,都市發展處為
    執行單位,貸款業務由臺灣土地銀行臺中分行辦理。
三、本府所興建之國宅由都市發展處協調住福會,視本府編列之公教員工
    輔購住宅,貼補利息年度預算,保留適當戶數,由住福會依申購者意
    願,決定優先順序,造冊送都市發展處通知當事人申購。
四、本府所屬公教員工購置國宅,所應具備之條件,應受「國宅出售出租
    辦法」規定之限制,其轉辦公教員工輔購住宅貸款者,另按「臺灣省
    公教人員購建住宅輔助辦法」及有關規定辦理。
五、本府所屬公教員工購置國宅,經核准辦理公教員工輔購住宅貸款者,
    其國宅貸款得由臺灣土地銀行臺中分行以轉帳方式繳清,至於第二順
    位貸款仍請土地銀行配合辦理。
六、本要點未規定事項,應依「臺灣省公教人員購建住宅輔助辦法」及「
    國宅出售出租辦法」暨有關法令規章辦理。
七、本要點奉市長核准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