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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銷國宅,輔助市屬公教員工購屋, 以安定生活,提高工作情緒,依據「臺灣省公教人員購建住宅輔助辦 法」及「國宅出售出租辦法」之規定,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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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輔助本府所屬公教員工購置國宅作業,以本府住福會,都市發展處為 執行單位,貸款業務由臺灣土地銀行臺中分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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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府所興建之國宅由都市發展處協調住福會,視本府編列之公教員工 輔購住宅,貼補利息年度預算,保留適當戶數,由住福會依申購者意 願,決定優先順序,造冊送都市發展處通知當事人申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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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府所屬公教員工購置國宅,所應具備之條件,應受「國宅出售出租 辦法」規定之限制,其轉辦公教員工輔購住宅貸款者,另按「臺灣省 公教人員購建住宅輔助辦法」及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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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府所屬公教員工購置國宅,經核准辦理公教員工輔購住宅貸款者, 其國宅貸款得由臺灣土地銀行臺中分行以轉帳方式繳清,至於第二順 位貸款仍請土地銀行配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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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要點未規定事項,應依「臺灣省公教人員購建住宅輔助辦法」及「 國宅出售出租辦法」暨有關法令規章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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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要點奉市長核准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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