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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臺中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辦理公共工程建築物補償查估作業,為 防範現場實地調查不實,並杜絕弊端之發生及加強督導,依據臺中市 辦理公共工程建築改良物拆遷補償辦法 (以下簡稱補償辦法) 有關規 定,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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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查估時俟道路中心樁測定及拆除線測定完成後,依征收地籍分割圖及 用地清冊,現場查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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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建物拆遷之查估應實地會同建物所有權人現場會勘並繪製建物略圖、 註明構造且分別丈量及將建物之外墻、內墻、天花板、地板、門窗及 附帶設備等逐項詳細記載於調查表內並由建物所有人過目認可後簽名 或篕章,並拍照粘貼於調查表。 (所有人有異議時當會同相關單位再 訂期複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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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依據補償辦法有關規定逐一核對調查表所載內容予以評估核算補償金 額,並經復核後送科長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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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建物查估補償作業,均採同一補償標準辦理查估,如有存疑或爭議之 處,即邀集相關單位或人員會勘或協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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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本要點簽奉核准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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