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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臺中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提昇各項工程委託規劃、設計、監造 之技術服務品質,以為遴選優良建築師及技術顧問機構之評選作業需 要,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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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凡本府及所 (附) 屬機關學校興辦公共工程,委託建築師或技術顧問 機構規劃、設計、監造等作業,悉依本要點辦理,本要點如有未盡事 宜,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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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本要點所稱建築師及技術顧問機構,係指領有開業執照,並隸屬省、 市 (臺北市、高雄市) 建築師公會會員之甲等建築師,以及許可登記 設立及領有核准營業登記之技術顧問機構。 建築師或技術顧問機構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則不予委託: (一) 曾接受委託績效不良,有逾期完成之情形者。 (二) 曾發生有設計需求不堪採用,經通知限期修改,逾期延不辦理者。 (三) 曾發生設計嚴重錯誤或疏漏需辦理變更設計,使委辦機關遭受重大 損失者。 (四) 與委辦機關有法律糾紛或訴訟案件尚未了結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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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各項公共工程依其工程費預算總額,區分辦理委託技術服務方式如下 : (一) 委託規劃、設計、監造建築師部分: 1 工程費預算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舉行公開徵圖、比圖。 2 工程費預算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未達一億元,邀請三家 (位) 資 歷合格之建築師或技術顧問機構提送服務建議書進行評比。 3 工程費預算新臺幣四百萬元以上未達三千萬元,邀請二家 (位) 資歷合格之建築師提送服務建議書進行評比。 (二) 委託技術顧問機構部分: 本府各單位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委託技術顧問機構承辦技術服務,除 行政院頒各機關委託技術顧問機構承辦技術服務處理要點第二十六 點歸應情形外,均應公開遴選。 (三) 前開委託規劃、設計、監造建築師及技術顧問機構案件,由業務單 位訂定公開甄 (遴) 選須知,簽奉市長核定後,送請本府聯合發包 中心辦理。未達四百萬元者,由各機關學校自行依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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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各項邀請評比案件,除由業務單位依本要點規定及工程特性提列參加 評比對象外,本府聯合發包中心得勢需要,加倍建議邀請對象一併簽 陳市長核示,俾符公平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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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評審委員會,由本府聘請專家、學者暨本府及有關單位代表組成評審 委員會,其組織及評審項目評分標準等,由業務單位依各案需求另行 訂定簽報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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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本要點經市長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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