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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委託工程規劃設計監造技術服務評選作業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86 年 05 月 09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市法規/建設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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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臺中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提昇各項工程委託規劃、設計、監造
    之技術服務品質,以為遴選優良建築師及技術顧問機構之評選作業需
    要,特訂定本要點。
二  凡本府及所 (附) 屬機關學校興辦公共工程,委託建築師或技術顧問
    機構規劃、設計、監造等作業,悉依本要點辦理,本要點如有未盡事
    宜,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三  本要點所稱建築師及技術顧問機構,係指領有開業執照,並隸屬省、
    市 (臺北市、高雄市) 建築師公會會員之甲等建築師,以及許可登記
    設立及領有核准營業登記之技術顧問機構。
    建築師或技術顧問機構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則不予委託:
 (一) 曾接受委託績效不良,有逾期完成之情形者。
 (二) 曾發生有設計需求不堪採用,經通知限期修改,逾期延不辦理者。
 (三) 曾發生設計嚴重錯誤或疏漏需辦理變更設計,使委辦機關遭受重大
      損失者。
 (四) 與委辦機關有法律糾紛或訴訟案件尚未了結者。
四  各項公共工程依其工程費預算總額,區分辦理委託技術服務方式如下
    :
 (一) 委託規劃、設計、監造建築師部分:
      1 工程費預算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舉行公開徵圖、比圖。
      2 工程費預算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未達一億元,邀請三家 (位) 資
        歷合格之建築師或技術顧問機構提送服務建議書進行評比。
      3 工程費預算新臺幣四百萬元以上未達三千萬元,邀請二家 (位)
        資歷合格之建築師提送服務建議書進行評比。
 (二) 委託技術顧問機構部分:
      本府各單位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委託技術顧問機構承辦技術服務,除
      行政院頒各機關委託技術顧問機構承辦技術服務處理要點第二十六
      點歸應情形外,均應公開遴選。
 (三) 前開委託規劃、設計、監造建築師及技術顧問機構案件,由業務單
      位訂定公開甄 (遴) 選須知,簽奉市長核定後,送請本府聯合發包
      中心辦理。未達四百萬元者,由各機關學校自行依規辦理。
五  各項邀請評比案件,除由業務單位依本要點規定及工程特性提列參加
    評比對象外,本府聯合發包中心得勢需要,加倍建議邀請對象一併簽
    陳市長核示,俾符公平原則。
六  評審委員會,由本府聘請專家、學者暨本府及有關單位代表組成評審
    委員會,其組織及評審項目評分標準等,由業務單位依各案需求另行
    訂定簽報之。
七  本要點經市長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