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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1 21:4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徒步區管理維護辦法(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12 月 27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89號公告
法規體系: 原臺中市法規/都市發展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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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管理維護本市徒步區,特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徒步區,係指本府核定提供行人全日性或時段性使用之街道或
其他步行空間。
第 3 條
徒步區計畫之核定、公告實施及管理維護等事項,依本辦法之規定;本辦
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第 4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以都市發展處為業務協調單位,各單位權責劃
分如下:
一、都市發展處:徒步區計畫之擬訂、都市設計審查、廣告物管理及公告
    實施。
二、建設處:徒步區工程施作及施作完成後道路、地上、地下排水管線系
    統、路燈、植栽及景觀設施之維護與管理。
三、環境保護局:空氣污染、噪音之管制、病媒防治、道路清潔及廢棄物
    之清理。
四、交通處:貨物裝卸、交通維持之規劃及管理。
五、經濟發展處:攤販、商業街區組織之輔導及管理。
六、文化局:文物、古蹟之管理維護。
七、警察局:佔用道路、騎樓違規攤販及相關違法行為之取締。
八、民政處及區公所:輔導徒步區管委會成立、環境管理維護綜合協調事
    項。
九、社會處:遊民之取締。
前項徒步區工程得由其他單位辦理。
第 5 條
徒步區計畫應以計畫書及計畫圖、設計圖就下列事項表明之:
一、計畫地區範圍。
二、現有居住密度、居住人口及活動人口。
三、建築物及土地使用現況。
四、地區環境、資源及活動情形。
五、現行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及公共設施用地分布、開闢情形。
六、當地大眾運輸工具配合、接駁、轉乘、運送現況、交通管制、人行與
    車行動線規劃、貨物裝卸及公共停車規劃。
七、財務計畫、工程進度、實施年期等。
八、細部設計包括植栽、鋪面、街道傢俱(如照明、雕塑、地標、路標、
    指示牌等)管線系統等及施工預算。
九、文物古蹟、環境景觀管理維護執行計畫。
十、其他事項。
前項計畫圖標示現有都市計畫部分比例尺不得小於一千分之一,細部設計
圖比例不得小於二百分之一,交通計畫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二千分之一。
第 6 條
徒步區計畫擬訂時,應邀請當地居民參與,於提請臺中市都市設計審查委
員會(以下簡稱都設會)審議前,應於本府及徒步區所在公所及里辦公處
公開展覽三十日,將公開展覽日期及地點登報周知,並舉辦說明會。本市
市民或團體得於公開展覽期間內,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團體名稱及地址向本
府提出意見,由都設會予以參考審議,連同審議結果,由本府都市發展處
報請本府核定後公告實施。
第 7 條
徒步區計畫經公告實施後,徒步區及其附近地區相關都市計畫公共設施得
配合優先開闢之。
第 8 條
徒步區計畫經公告實施後,於各項建設工程施工完竣前,徒步區所在地區
公所應輔導徒步區及其同一街廊之住戶、商店、機關團體成立徒步區管理
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並訂定組織章程。
前項管委會之組織章程應敘明成立宗旨及推展之事業,由徒步區所在地區
公所轉報本府備查。
經本府開闢完竣之城鄉風貌工程,其徒步區得準用前二項規定成立管委會
,不受第六條之限制。
第 9 條
前條管委會應負管理及維護之責,並研擬計畫,表明下列事項,送本府審
查:
一、委員會成員、組織章程及任務等基本資料。
二、徒步區名稱、範圍及設施。
三、該區交通、景觀植栽、環境、文物古蹟、鋪面、街道家具及相關附屬
    設施管理維護計畫內容。
四、建議本府相關單位應配合事項。
五、申請特別許可於徒步區內作商業、藝文等活動使用、廣告招牌整體設
    置及設施利用之內容。
六、其他事項。
前項計畫經本府審查通過後,由本府與管委會簽訂委託管理維護契約。
第 10 條
徒步區所在區公所應組成督導小組,以區長為召集人,會同當地里長、鄰
長、警察機關及各管理單位人員,定期現場督察維護管理執行情形,並定
期舉行督導會報,檢討及協助解決問題,必要時得會同各相關單位或報請
上級機關協助處理之。
第 11 條
對徒步區管理維護有卓著貢獻之私人或民間團體,本府得予以頒獎表揚。
第 12 條
管委會如違反管理維護計畫內容及相關規定,經本府糾正而未改善者,本
府得撤銷相關特別許可。
第 13 條
徒步區之擴大依第六條規定辦理,其縮小或廢止由本府都市發展處提報都
設會審議。
第 14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