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
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管理維護本市徒步區,特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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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
本辦法所稱徒步區,係指本府核定提供行人全日性或時段性使用之街道或 其他步行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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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
徒步區計畫之核定、公告實施及管理維護等事項,依本辦法之規定;本辦 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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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以都市發展處為業務協調單位,各單位權責劃 分如下: 一、都市發展處:徒步區計畫之擬訂、都市設計審查、廣告物管理及公告 實施。 二、建設處:徒步區工程施作及施作完成後道路、地上、地下排水管線系 統、路燈、植栽及景觀設施之維護與管理。 三、環境保護局:空氣污染、噪音之管制、病媒防治、道路清潔及廢棄物 之清理。 四、交通處:貨物裝卸、交通維持之規劃及管理。 五、經濟發展處:攤販、商業街區組織之輔導及管理。 六、文化局:文物、古蹟之管理維護。 七、警察局:佔用道路、騎樓違規攤販及相關違法行為之取締。 八、民政處及區公所:輔導徒步區管委會成立、環境管理維護綜合協調事 項。 九、社會處:遊民之取締。 前項徒步區工程得由其他單位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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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
徒步區計畫應以計畫書及計畫圖、設計圖就下列事項表明之: 一、計畫地區範圍。 二、現有居住密度、居住人口及活動人口。 三、建築物及土地使用現況。 四、地區環境、資源及活動情形。 五、現行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及公共設施用地分布、開闢情形。 六、當地大眾運輸工具配合、接駁、轉乘、運送現況、交通管制、人行與 車行動線規劃、貨物裝卸及公共停車規劃。 七、財務計畫、工程進度、實施年期等。 八、細部設計包括植栽、鋪面、街道傢俱(如照明、雕塑、地標、路標、 指示牌等)管線系統等及施工預算。 九、文物古蹟、環境景觀管理維護執行計畫。 十、其他事項。 前項計畫圖標示現有都市計畫部分比例尺不得小於一千分之一,細部設計 圖比例不得小於二百分之一,交通計畫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二千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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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
徒步區計畫擬訂時,應邀請當地居民參與,於提請臺中市都市設計審查委 員會(以下簡稱都設會)審議前,應於本府及徒步區所在公所及里辦公處 公開展覽三十日,將公開展覽日期及地點登報周知,並舉辦說明會。本市 市民或團體得於公開展覽期間內,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團體名稱及地址向本 府提出意見,由都設會予以參考審議,連同審議結果,由本府都市發展處 報請本府核定後公告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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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
徒步區計畫經公告實施後,徒步區及其附近地區相關都市計畫公共設施得 配合優先開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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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
徒步區計畫經公告實施後,於各項建設工程施工完竣前,徒步區所在地區 公所應輔導徒步區及其同一街廊之住戶、商店、機關團體成立徒步區管理 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並訂定組織章程。 前項管委會之組織章程應敘明成立宗旨及推展之事業,由徒步區所在地區 公所轉報本府備查。 經本府開闢完竣之城鄉風貌工程,其徒步區得準用前二項規定成立管委會 ,不受第六條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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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
前條管委會應負管理及維護之責,並研擬計畫,表明下列事項,送本府審 查: 一、委員會成員、組織章程及任務等基本資料。 二、徒步區名稱、範圍及設施。 三、該區交通、景觀植栽、環境、文物古蹟、鋪面、街道家具及相關附屬 設施管理維護計畫內容。 四、建議本府相關單位應配合事項。 五、申請特別許可於徒步區內作商業、藝文等活動使用、廣告招牌整體設 置及設施利用之內容。 六、其他事項。 前項計畫經本府審查通過後,由本府與管委會簽訂委託管理維護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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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
徒步區所在區公所應組成督導小組,以區長為召集人,會同當地里長、鄰 長、警察機關及各管理單位人員,定期現場督察維護管理執行情形,並定 期舉行督導會報,檢討及協助解決問題,必要時得會同各相關單位或報請 上級機關協助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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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
對徒步區管理維護有卓著貢獻之私人或民間團體,本府得予以頒獎表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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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
管委會如違反管理維護計畫內容及相關規定,經本府糾正而未改善者,本 府得撤銷相關特別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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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
徒步區之擴大依第六條規定辦理,其縮小或廢止由本府都市發展處提報都 設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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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條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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