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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計程車招呼站設置管理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10 月 02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市法規/交通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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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計程車招呼站 (以下簡稱招呼站
    )之管理,以維護營運秩序及增進公共利益,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招呼站(含計程車共乘招呼站),係指由本府核准並設立
    招呼站牌、繪設排班格位,供共同營業區內計程車臨時停車候客之場
    所。
三、招呼站得設於機關、學校、醫院、車站、大型商場或其他公共場所等
    週邊道路。招呼站所設置之地點排班格位,應經本府交通處邀集相關
    單位共同就道路寬度、交通流量、停車需求、行人通行及其他現場道
    路條件等事項會勘評估後,送交計程車營運輔導審議委員會進行審議
    ;但有下列情形者以不設置為原則:
(一)公車站牌、消防栓、交叉路口等影響行車安全範圍內及其他禁止臨
      時停車處所。
(二)路面寬度十五公尺以下道路兩旁。 
    建築基地開發案,經審議需設置計程車招呼站者,應依前項規定辦理
    。
四、招呼站之設置,由各計程車相關公會、工會或計程車運輸合作社聯合
    社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府提出申請:
(一)計畫圖說(含設置地點平面圖、配置排班席次等)。 
(二)管理自律公約。 
    本府得視實際需要設置招呼站。
五、招呼站之站牌應依審議通過之附圖規定設置;排班格位應以白色標線
    繪設,並加繪計程車專用字樣。
六、擅自設置招呼站或毀損招呼站之設施者,除依公路法及道路交通管理
    處罰條例規定處罰外,並限期回復原狀、償還移除、修復費用及賠償
    損害;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法辦。
七、計程車於招呼站候客,應遵守相關法令及下列規定: 
(一)駕駛人不得離開駕駛座攬客,並應依序載客。 
(二)車輛應依核定排班格位順向停放候客。 
(三)不得有阻擾同業排隊、霸佔地盤情事。 
(四)不得利用車臺通訊聚眾,致有妨害公共秩序之虞。 
(五)應裝設經檢定合格之自動計費器,並按主管機關公告之費率收費。
(六)不得任意拒載乘客、故意繞道行駛或違規停車上、下客。 
    違反前項規定者,依各該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八、違反第七點之規定情節重大,或經衡酌道路交通條件需要者,本府得
    隨時撤銷或變更已設置之招呼站。因配合特殊節慶活動或維護交通秩
    序之需,本府得暫停招呼站全部或部分之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