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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維持交通順暢特訂定本作業規定,以供施工單位擬訂交通維持計畫 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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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市審查交通維持作業程序如下: (一)道路工程(含公共設施管線挖線挖掘道路工程)應提交通維持計畫 送審核定後始得施工之認定原則如下: 1.省道、主要幹道(如附件)及經交通主管機關指定之重大交通建 設工程,施工期間達十天以上者,提道安會報核定,惟因時間因 素及事實須要,得提道安會報交通改善工作小組核定;但施工期 間達三天以上九天以下者,由施工單位召集交通管制協調會或會 勘後,送交通處備查。 2.次要幹道(如附件)施工期間達五十天以上者,提道安會報核定 ,惟因時間因素及事實須要,得提道安會報交通改善工作小組核 定;但施工期間達七天以上,四十九天以下者,由施工單位召集 交通管制協調會或會勘後,送交通處備查。 3.一般道路寬度二十公尺以上,因施工期間佔用道路單向車道寬度 達二分之一且施工期間達五十天以上者,提道安會報核定,惟因 時間因素及事實須要,得提道安會報交通改善工作小組核定;但 施工期間佔用道路單向車道寬度未達二分之一,施工期間達七天 以上,四十九天以上者,由施工單位召集交通管制協調會或會勘 後,送交通處備查。 (二)交通維持計畫內容: 1.施工單位、負責人、工程名稱、項目、範圍及時程。 2.施工路段及鄰近道路之土地使用特性及交通特性之現況評估分析 ,包括項目如下: (1)道路特性包括路型、功能及車道分佈。 (2)交通特性包括交通流量、交通組成、行車速率、阻塞狀況及服 務水準等。 (3)公車路線及站牌分佈情形。 (4)路邊停車管制方式。 3.工程進行包括項目如下: (1)施工時段及施工期間。 (2)施工方法。 (3)施工安全措施。 (4)施工機具、材料及廢土等之進出方式。 (5)佔用道路面積及車道改變情形。 (6)對施工影響地區環境之衝擊及防制,如噪音、空氣污染、景觀 所作之考慮。 4.交通維持方案包括項目如下: (1)施工影響區。 (2)研擬施工期間車道佈置及疏散路線(包括現有道路及預定開闢 之道路)引導車輛繞道行駛並設置預告標誌。 (3)交通管制之配合,如重新規劃路口槽化、單行道系統、號誌時 制之調整、轉向限制及路邊停車管制等。 (4)公車路線調整或站牌之重新佈置。 (5)行人通行考慮。 (三)送審程序: 1.應提道安會報核定或討論之交通維持計畫,施工單位於擬妥計畫 後,應於施工前三十天提道安會報或道安會報交通改善工作小組 審議核定,但有特殊案件得加會交通處後專案簽報市長。 2.正式施工前一星期,施工單位應於媒體或施工臨近路段公告或發 佈消息,施工前三天,施工單位應依交通部頒「標誌、標線、號 誌設置規則」(第 139 至 145 條)等有關規定完成,並會同 相關主管單位會勘後始得動工。 (四)道路施工期間交通管理權責分工: 1.建設處養護科負責巡查道路是否整平,安全圍籬是否架妥,施工 區及施工時間是否按規定,並負責通知相關單位儘速處理。 2.都市發展處建造管理科負責查處建築物施工中,妨礙交通及公共 安全者。 3.本市環境保護局負責管制與取締施工所造成之污染及任意傾倒廢 土之查處。 4.本市警察局負責查處施工機具任意堆放、工程車任意佔用車道及 未依照「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加掛警告標示等 安全措施者,並負責通報各該路段、路口施工時之交通狀況。 5.本市警察局遇有交通嚴重阻塞狀況應立即派員疏導交通。 (五)交通維持費用為維持施工期間交通秩序,防止公害,工程主辦單位 應編列下列經費: 1.道路標誌、標線及號誌等重大工程設施加設、更改及回復費用。 2.聘僱交通維持人員費用。 3.環境調查及工地清潔費用。 4.交通管制對策費用。 5.夜間照明費用。 6.臨時構造物設備費用及維護費用。 7.地下埋設物保護費用。 8.地下水及其他排水處理費用。 9.施工機械、設備安全措施費用。 10.臨近構造物保護安全措施費用。 11.高空作業安全措施費用。 12.火災及其他災害預防、安全費用。 (六)違反本作業規定之相關法令與罰則: 1.申請人於領取挖掘道路許可證後,應依許可期限、位置、面積施 工、因故未能在限定內完工時,應於期滿之翌日起三日內,申請 延期,但以一次為限,逾期即停止挖掘申請案件之許可,並令其 完全修復道路,違者由建設處養護科依「臺中市道路工程挖掘道 路處罰基準表」處罰之,若有道路障礙併應通知警察局依道路交 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二條處八百元以下罰鍰。 2.未經申請及提送交通維持計畫核准而擅自挖掘道路,或挖掘未及 時回填修復者,由建設處養護科依「臺中市道路處罰基準表」處 罰之,若有道路障礙併應通知警察局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八十二條處以八百元以下罰鍰。 3.挖掘道路未樹立警告標誌或事後未將障礙物清除者,則依道路交 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二條規定,除由警察局責令行為人即時停 止並消除障礙外 ,併處四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罰鍰。 4.各項工程施工時如有將施工區任意擴大,施工機具材料任意推放 及工程車任意佔用車道等影響交通之行為,由警察局責令行為人 及時停止並清除障礙外,併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二條 處以八百元以下罰鍰,若施工區未經許可擴大部份屬挖掘道路行 為者則併由建設處養護科依「臺中市道路工程挖掘道路處罰基準 表」處罰之。 5.道路各項工程如有造成環境污染之情形,則依空氣污染防制法、 噪音管制法、廢棄物清理法、處行為人罰鍰。 6.違反右列規定損壞或壅塞道路設施致生往來車輛危險者,依刑法 公共危險罪移送法辦。 7.建築物施工中違反建築法規定者,除依建築法第八十九條規定勒 令停工外,並依下列規定處以罰鍰: (1)執照內列有承造人時,處罰承造人。處一次違規者處六千元罰 鍰、第二次九千元、第三次一萬二千元、第四次一萬八千元罰 鍰,並依營造業管理規則有關規定處理。 (2)執照內無承造人時(如修繕、雜項工程、借道路裝修外表等) 處罰起造人。第一次違規者,處六千元罰鍰、第二次處九千元 罰鍰、第三次處一萬二千元罰鍰、第四次一萬八千元罰鍰。 (3)有監造人時,而監造人未先依建築法第六十一條規定辦理者, 處罰監造人。第一次六千元罰鍰、第二次處九千元罰鍰、第三 次處一萬二千元罰鍰、第四次每次處壹萬八千元罰鍰,並依建 築師法有關規定辦理。 (4)有拆除人時,處罰拆除人。第一次處六千元罰鍰、第二次九千 元罰鍰、第三次處一萬二千元罰鍰、第四次處一萬八千元罰鍰 。拆除人如屬營造業者,並依營造業管理規則有關規定處理。 (5)施工場所各項違規事項,應於文到或現場口頭傳送達工地負責 人簽(字)章後,二日內改善完畢,逾期未改善者,以另一次 違規論處。以上違反限二日內改善完畢。 8.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六條規定:道路工程應於開工日起,申報繳 納空氣污染防制費,違反者應依同法第五十條規定,逾期九十日 仍未繳納者,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其為工 商廠、場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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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緊急搶修工程不受此限,但道路施工工程仍應訂定交通維持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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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規定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提本市道路交通安全聯席會報修正補充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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